◆经济导报记者 时超
经济导报记者8日获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其中规范了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此次《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需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自欠费的次月1日起,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各欠费时段加收的滞纳金,不滚动重复计算。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在规范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方面。《通知》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规定上具体明确了4个问题:一是有应缴未缴现象的才可以补缴,补缴人员不包括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二是明确不论企业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只要是应缴未缴的,都可按本通知规定补缴。第三,只有建立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存在的欠费才可以补缴,不能随意延长补缴年限。第四,不论现在是否还存续劳动关系,只要是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的,都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本着尊重历史、还原历史的原则,计算补缴基数时,依据本人欠费时历年工资收入等因素核定,既不因补缴增加职工负担,也不因补缴影响职工权益;对于无法确定的,以参保地历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历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同时,为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通知》也提出完善缓缴政策。对于符合缓缴条件的,要求各市尽快审核,必须在1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于缓缴期满仍经营困难的,在补齐本金后,可适当延长缓缴期。 《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编辑:徐松丽 陈德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