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河南郑州的郑州东站,因在站内各角落设置共4个吸烟室,早前遭北京律师殷清利起诉,殷指车站烟味弥漫,不吸烟的旅客路过时会感不适。

近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不过,上述判决引发争议,包括其忽略最新法律和规定,而是引用20多年前的规定,以及违反有关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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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清利认为,郑州东站未提供相应的保障旅客人身健康安全的服务,设置吸烟室违反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因此,殷清利将郑州东站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取消4个吸烟室,并拆除吸烟室内的烟具、智能感应点烟器。

郑州东站则认为,殷清利是为提升自身知名度、宣传自己而提起
本案,有恶意诉讼之嫌;又指设置吸烟室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不仅满足了吸烟旅客的需求,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保护了不吸烟旅客的人身健康。

法院引22年前条例:应设置吸烟室

对此,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指出,原卫生部、原铁道部等6部门于1997年发布的《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规定,旅客等候室及运行时间较长的公共交通工具,可以指定吸烟的区域或设置有通风装置的吸烟室。

法院又指,原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铁路实施细则》规定一等以上或大型建设规模的车站都应当在适当的位置设立吸烟室,吸烟处应通风换气良好或安装通风换气装置,以减少吸烟危害。1998年实施的《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规定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飞机场的等候室和影剧院、体育馆、大型商场应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虽然法院不支持原告主张,认为郑州东站设置吸烟室的行为并不违反现行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且郑州东站采取管理措施防止烟雾扩散,未对殷清利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但法院同时亦提出,郑州东站应当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强对吸烟室的管理,避免烟雾扩散到候车大厅公共区域。

对于上述判决,殷清利指将提出上诉,认为法院列举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依据,均是20多年前的文件,但2011年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另外,媒体《澎湃新闻》就上述判决指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应全面禁烟,不设室内吸烟室或吸烟区。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理应遵循烟草控制的相关规定。此外,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减少吸烟对公民健康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