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满释放人员能在原单位办理退休吗?这种情况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我们党的政策不是一棍子打死人,人犯了错误应当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通过改造教育后,还是要给予出路,给予进一步改造、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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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刑前属于单位公职人员的,一般会被单位开除公职,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前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不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是如果属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还是可以累计计算。如果个人实际缴费年限达到了15年的,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的,可以正常办理退休。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属于公职人员,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是从2014年10月1日才开始纳入社保缴费体系的,如果原来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认定,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又达不到15年的缴费年限,对于年龄比较大的刑满释放人员,那么也就无法按时办理退休。

如果刑满释放后年龄不大,重新就业的,可由新单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可以在新单位办理退休;如果刑满释放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办理退休;如果刑满释放,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的,也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也可以将以前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通过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后,即可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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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由于刑满释放人员,在被判刑后,已经被原单位开除了公职,刑满释放后和原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加之原来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所以是不能在原单位办理退休的;如果刑满释放后,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达到15年的可以以个人身份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