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一起“奇葩”传销案件。涉案公司竟用私募来到资金总额的30%作为佣金,并以传销的模式按照发展会。被告人冯某在一审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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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8日,马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在北京市注册成立北京东方财星国际资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至2015年底,马某某相继以北京东方财星国际资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他人合伙成立了多家下属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又成立了多家分公司,形成了“国宏众筹集团”。

2013年12月24日,马某某在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成立了北京国宏金桥财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东方财星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方财星公司)。

成立该公司后,马某某以“中科泰能”镍碳电池、库车杰丰果业等项目为名,成立了私募股权基金即北京国宏金桥财星创业投资中心,同年4月23日,北京东方财星公司正式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在中国证劵投资基金协会备案一支“国宏金桥”的基金,成为开展私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金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至此,以马某某为首,以陈某、赵某某、林某某、赵某某、刘某、赵某、王某、高某、周某、王某某、林某、谭某林为管理层的私募基金组织架构正式形成。

在上述管理层人员中,马某某、赵某某等七人私下研究并制定协议,以募集资金总额的30%作为佣金,并按照发展会员的业绩层层发放给各级代理人,同时还商定在整个传销组织体系中设定的11个点位,将11个点位置于整个传销组织体系中的顶层,并将这11个点位所产生的奖金平均分为8份。待每月发放奖金时,由七人按照各自所持份额来分派这11个点位的奖金。

为了快速攫取非法利益,管理层人员在全国各地召开项目投资说明会、推介会、报告会,以部委领导、专家、学者共同发起的“国宏金桥基金”为宣传噱头,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向社会不特定、不合格的投资者大量募集资金,违反相关规定进行私募。

该组织制定有“国宏金桥基金”投资运营收益规则,规则中对投资人身份级别进行划分为信息专员、信息主管、信息经理、市级代理、省级代理。根据该规则,凡是购买国宏金桥基金的会员,在购买基金后,可选择两种收益方式:第一种是等到国宏金桥到期或者投资项目上市后进行置换收益;第二种是“传递信息”,在等待预期收益的同时,会员可以通过发展其他人投资国宏金桥基金来赚取网上“会员平台”设置好的各项奖励津贴。

在取得省、市代理级别后按照投资人身份证区划获取1%的身份证识别奖励。诱使已登记入会的会员为获取收益,在各项津贴的吸引下,积极发展下线会员获取高额酬金。

2015年4月底,马某某意识到其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私募基金募集人数、宣传方式、合同内容的规定,于是为规避法律责任,停止“国宏金桥基金”的募资。

但为了继续获取利益,同年5月,马某某便以投资“中科泰能第二期”、“国宏汽车”为名,改用北京国宏金桥因为所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因为所以公司)开设并管理的全国连锁“因为·所以咖啡屋”,以会员购买“因为所以消费众筹卡”成为会员的方式,进行“消费即返本,分红消费式回报奖励众筹”来吸引他人购买因为·所以消费卡。

马某某指派林某某、王某对“国宏金桥基金”原有的“众筹基金”会员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添加了与“因为·所以消费众筹卡”会员信息相衔接的功能,将会员投资金额由原来的3万元一手变为4.5万元一手,积分仍为3万元,将信息专员改为预备召集人,信息主管改为单店召集人,信息经理改为区县召集人,市级代理改为市总召集人,省级代理改为省总召集人。

经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后认定,马某某等人通过投资“国宏金桥基金”、“国宏消费众筹”方式,在全国层层发展注册会员有31784人,共收取传销资金23.1795亿元。

2014年3月份,被告人冯某通过姐姐介绍,投入3万元成为“国宏金桥基金”会员。自2014年3月21日至2016年5月31日冯某分别注册多个会员号,为了填补自己下线层级位置,发展自己的市场业绩,陆续共投资381万元。

2014年8月16日,冯某获取了陕西省总代理级别,改用北京因为所以公司后为省总召集人,并申请取得为其他会员报单、负责收款汇款、以“众筹召集人”与发展的会员签订入会协议书的资格。为了便于宣传、扩大影响。

2015年6月23日,冯某在西安市注册成立了陕西星财商贸有限公司,积极宣传、介绍该项目投资模式,邀上线人员或自己亲自组织会员,参加西安市、汉滨区、石泉县等地的推介讲解会议,传递信息,宣传公司的发展及奖励规则,动员已投资人积极发展下线。通过召集会议及建立微信群将“国宏”公司的发展动态通报投资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以获取公司各项奖励。

截止2016年6月份,冯某获取奖金总额3114298元,提现为0,其下线会员数412人,共投资3177万元。

2017年7月24日,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决定对冯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

原审法院认为,冯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原审法院宣判后,冯某不服,提起上诉。12月31日,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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