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里规定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内容,那么对于企业里的合伙人或者股东要如何去规避他们从事与企业有竞争性质的业务呢?由于合伙人与股东相对于企业来讲扮演着投资者与管理者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从事跟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对企业可能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因此跟企业劳动者的要求不一样,因此对合伙人或股东使用的名词为“竞业禁止”,但在分析合伙人和股东竞业禁止义务时,我们需要按照合伙企业与公司两类来具体区分:

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针对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竞业禁止的情形下,是允许有限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如果合伙协议明确约定了禁止有限合伙人自营或同他人经营某类业务,那么有限合伙人必须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否则就构成对合伙协议的违约,要承担合伙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针对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竞业禁止的情形下,是不允许普通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另外,特别注意,在合伙协议未明确规定情形下,如果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均可以从事与合伙企业有竞争性质的业务。

那么,如果合伙人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从事了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其收益应当归其所在的合伙企业所有;如果其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还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该合伙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公司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

股东之于公司的关系不等同于劳动者之于用人单位的关系,也与公司高管之于公司的关系相异,其身份性质为公司投资者。

《公司法》中并未对股东的竞业禁止行为进行明确规制,股东无法定竞业禁止义务。股东在未与公司有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下,其可以投资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公司与股东之间可依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文件中约定股东竞业禁止条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避免股东以此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无救济依据。

《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文件中可同时约定除外情形,比如在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特别批准的情况下,股东仍然可以从事竞业禁止行为。此类示范条款可以表示为:公司股东在公司持股期间,以及在股权转让之日起两年内,其自身、直系亲属不得自营或委托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股东及其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规定的,其所持股权一律无条件按原始出资全额由公司收回或指定的股东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