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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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提出,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备案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也就是说,包括基层医疗机构在内。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将作为医疗机构登记机关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绩效考核、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等。

2年内不得申请等级评审

① 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18 分;

②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累计记分≥60分。

上述两种情况,将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

给予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

2年内不得申请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已通过等级评审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应报 告批准其等级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医疗机构等级警告或降等级处理。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须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① 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

② 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

③ 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诊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服务和收治新病人。

如存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情形之一的,则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按照相关程序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取消评先评优,面临约谈

① 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12分;

② 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25分。

上述两种情况,将取消该机构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

此外,若①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 10分;②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20分,将作为重点监督对象。

记分分5档,这些红线不能碰

从上面的记分管理可以看出监管力度之大,基层医生公社摘取了基层医疗机构容易扣分的项目,希望大家引起注意。

1.扣12分情形

①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谎报造 成严重后果的;

②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③抗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监督、检查、考核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④ 有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

2.扣6分情形

①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的;或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釆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② 相关行政部门监测到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

③年度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为重点监督单位的;

④ 经医疗事故最终鉴定,发生医疗事故院方承担完全责任的;

⑤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完成各类项目工作,或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方式的;

⑥ 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⑦医疗机构对外悬挂的机构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名称不一致的;

3.扣4分情形

①被市场监管部门监测通报,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内容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

②医疗机构、重点科室布局流程不符合相应规范要求或缺少诊疗服务必备的设施设备,存在医疗安全隐患的;

③卫生技术人员配备达不到诊疗科目(专业)标准或诊疗服务要求的;

④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严重精神障碍报告责任或发生医疗事故、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

⑤ 医疗质量相关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诊疗常规、 技术管理规范等专业问题,对医疗安全存在较大隐患的;

⑥ 经医疗事故最终鉴定,发生医疗事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的;

4.扣3分情形

①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病历资料、处方的;

② 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防护、放射诊疗质量控制、放 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不符合放射卫生有关规定、标准和规 范要求的;

③ 未按规定备案擅自开展诊疗相关服务的(如静脉用 药集中调配、血液透析机数量、医疗美容项目与美容主诊医师、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等);

④ 经医疗事故最终鉴定,发生医疗事故院方承担次要 责任的;

5.扣2分情形

① 未按照规定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执业人员资质、收费标准等与执业有关的内容的;

③ 经医疗事故最终鉴定,发生医疗事故院方承担轻微责任的;

注:医疗机构受到行政处罚时,应按以下档次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① 受到警告处罚的,记3分;

② 受到10000 元以下罚款处罚的,记4分;

③ 超过10000元罚款处罚的,记6分;

④ 受到吊销科目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记12分。

同一次行政处罚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罚种的,按相应情形分别记分。

自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

小编发现,这种记分办法已在全国逐渐推行,除辽宁省近期发布管理办法外,像深圳市、重庆市、湖北省、安徽省、上海市、贵州省等地均先后出台了类似文件。

随着医疗改革的逐渐深入,未来这些管理办法将会越来越完善和严格,大家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要僭越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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