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2月26日讯(记者 金慧慧)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对于当事人因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作出的自认,不再要求当事人证明自认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修改决定》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进行规定。同时,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扩展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对于当事人自认规则,《修改决定》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自认不再考虑诉讼代理人是否经过特别授权,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本人的自认。对于当事人因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作出的自认,不再要求当事人证明自认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修改决定》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接受询问时的具结和证人作证时具结的方式、内容进行完善,增加规定了鉴定人签署承诺书的规定;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以及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此外,《修改决定》还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详细规定,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以及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