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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讲一讲争议极大的米兰达警告,关于米兰达警告的判决刚出来时,舆论哗然,社会各界都存在着大量的反对声音。

图为米兰达

那么米兰达警告是什么意思呢?大致就是警察在逮捕嫌疑人时,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他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起诉他、为他定罪的呈堂证供;告诉嫌疑人有权在审问之前与审问之中请律师在场,为其出谋划策,为其辩护;告诉嫌疑人如果他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会为他指派一名免费律师,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是一个人的名字,1963年,时年23岁的他因为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罪在亚利桑那州被州警逮捕,州警事先没有告诉米兰达他可以保持沉默,可以请律师等。因此,文化程度不高的米兰达压根儿就不知道他享有这些权利,但另一方面,当时法律也没有要求州警必须做出这些警告,不过联邦调查局一般在逮捕时会做出类似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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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最高法院

因此,被逮捕的米兰达不知道他有权请律师或让法庭给他指派律师,就这样,他一个人和警方周旋,很快就一五一十地把整个作案经过招了出来。于是,检察官便以他的这份口供对他提起了诉讼。

一穷二白的米兰达根本请不起律师,法庭按照规定,为他指派了一名73岁的公共辩护律师莫尔,莫尔在庭上说,因为米兰达做出这些证词时,没有律师在场,所以这些证词属于非自愿证词,属于非自愿口供,因此用以起诉他的口供是非法的,不能作为证据。

但是由普通人所组成的陪审团没有采纳莫尔的辩护意见,他们仍然判定米兰达有罪,随后法官为米兰达量刑,判处米兰达要在监狱里服刑20至30年。

米兰达和莫尔不服,提起上诉,后来他们两人又找到两名大名鼎鼎的律师帮忙,于是,他们层层上诉,将案子打到了最高法院,这时已经是三年之后了,即1966年。

其实在米兰达被捕和案子打到最高法院这段时间之间,在1964年,最高法院已经在另外一起案件中有了一个判决,这起判决强调:非自愿口供一概无效,不得作为证据。但是当时最高法院并没有对非自愿口供的性质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因此,基层警官们莫衷一是。

当这个案子打到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的多数派法官们决定借这个机会,细化“非自愿口供”的规定,让其在每一个细微之处都有规可循。最终,最高法院以5比4的裁决判定,警方在逮捕嫌疑人的时候,必须说出那几句著名的“你有权保持沉默……”。这就是米兰达警告的由来,这个规定无论是联邦调查局,还是各州的州警,都必须得遵守。因此,按照这个规定,那份在三年前用以起诉米兰达的口供是无效的。

图为力主做出米兰达警告判决的沃伦大法官

最高法院内的少数派法官对这个判决结果很是生气,因为在当时看来,这个判决会导致一个后果,即所有嫌疑人都在被逮捕后闭口不谈,全程一语不发,无论警方怎么问话,嫌疑人都不做任何回答。那么,这样一来,很多案子都破不了。

少数派大法官哈兰就说:“人人皆知,如果没有嫌疑人的口供,很多案子永远都破不了。”

不过,现在随着科技和刑侦技术的发展,警方和检方对嫌疑人口供的需要也就越来越低了。

参考书目:《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作者:寰宇大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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