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界网站

证券法修改的一个关键词就是大幅度提高违规违法成本,何为大幅度的提高违规违法成本,不能仅仅看数字涨了多少,而是要看能不能震慑住违规违法者,证券法原来对虚假陈述等违规违法信息披露最高罚款是60万元,提高到多少才会更加合适,才能让发行人和高管有敬畏法律、敬畏市场的心,

证券法修订稿第209条规定,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责令改正,给与警告,并处以5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从数据上看,已经从最高6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罚款金额上涨8倍左右,幅度已经足够大,这是因为历史极低的基数问题,以历史很低的基数提高很多倍,就认为可以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或者认为已经达到重罚程度,未免不客观。

从资本市场的巨大利益来看,还是微不足道的,像某些上市公司不如实披露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是触目惊心的,动辄就是几亿元甚至上百亿元,与罚款500万元相比,仅仅只是毛毛雨,100亿元一年的贷款利息按照6%计算,就是6个亿,500万罚款相当于利息的0.8%左右,违规违法所得与罚款相比是不对等,未必就能镇住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恶行,有大股东在干涉信息披露,在目前的公司治理制度下,上市公司也就未必会及时真实的披露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因此需要更大幅度的提高处罚金额上限,另外证券法修改需要打一个个提前量,而不是着眼于眼前,现在500万元看起来不是一个小数目,可是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以后呢,500万元可能就是一个不大不小的数目,与罚款60万元不相上下,因此对于信息披露处罚的上下限都需要提高,下限可以提高到100万元,上限可以提高到一个亿,只有重罚才能让市场参与主体有敬畏法律的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公司一般职业经理人,这样的处罚力度已经足够,但是很多民营上市公司都是大股东和大股东的亲属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管,这样的话大股东就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又是经营者、管理者,也是虚假信息披露的始作俑者,也是虚假信息披露的最大受益者,不重罚是不会心存敬畏的,不能简单的作为一般高管看待,应该区别处罚,罚款上下限都可以大幅度提高,下限可以提高到1000万元,上限可以提高到2亿元,毕竟大股东身家丰厚,动辄都是几十亿元甚至几百亿元甚至上千亿元,完全有能力支付的罚款。

大幅度提高违规违法成本,是一种共识,修改证券法千难万难,很不容易,提高处罚力度要一步到位,更需要有超前意识,还要达到预期效果,就不能基于历史低基数仅仅看罚款金额高了多少,就认为已经是重罚了,而是要看会不会罚疼当事人,资本市场要义是让违规违法者罚的倾家荡产,赔的倾家荡产,还要牢底坐穿,这也是美国萨班斯法案的精髓,因此我建议进一步大幅度提高对违规违法信息披露的处罚力度,而不是继续挠痒痒式的处罚,这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意义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