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婚姻家庭编草案有近亲属范围认定、骗婚无效情形等三大新变化。

变化1

近亲属范围删除“共同生活”界定标准

对于近亲属的范围,此前三审稿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对此,有人认为草案还应扩大近亲属范围,有利于鼓励社会中自然人之间的相互亲善、相互扶持;也有观点认为,时代不同,传统的家族而居早已变成了家庭而居,如果将近亲属的范围划得比较大,容易引发财产继承等纠纷。

还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中的“共同生活”,认定较为困难,不宜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

对于上述建议,今天审议的四审稿采纳了有关“共同生活”难以认定的观点,删除了“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表述。

变化2

调整确定无效婚姻的情形

此前,婚姻家庭编草案从一审稿到三审稿,都增加了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即规定“以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有的专家学者对此提出,以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较为复杂,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达到婚龄等问题,也可能仅是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可以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婚姻效力。

据此,三审稿删除了“以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条款。

变化3

因隐瞒重大疾病离婚 婚姻撤销机关为法院

此前三审稿,对患病情况婚前告知义务作出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患病情况进行认定较为困难,建议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

据此,今天审议的四审稿,删除了未履行患病情况婚前告知义务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修改为由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说,如果因为对方隐瞒重大疾病而离婚,那么有权力撤销婚姻的为法院,而非民政局。

未变: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未修改

自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启动编纂以来,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一直是关注焦点。今天审议的四审稿沿用了三审稿的设计,采用了24条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