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现场,现场,现场

3月31日至4月22日,在短短的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高井电厂、装甲兵司令部留守处、八一射击场三处哨兵连续遭到袭击,打死哨兵一人,击伤二人。

持枪歹徒于4月7日与我巡逻的警车遭遇,当场击伤我巡警4人后逃匿。

这一连串的恶性案件发生在首都BJ,犯罪分子直接把目标对准解放军,打死打伤多人,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这样的案件,是建国以来所少见的。

“3·31”高井电厂袭击武警抢劫枪支案件发生后,BJ石景山公安分局的主要领导,BJ市公安局的主要领导,公安部刑侦局的主要领导,亲临现场,并做了重要指示。

BJ市公安局成立“3·31”案件专案组,随即开展工作。

因“3·31”现场犯罪分子遗留的物证痕迹不多,行凶的铁棍系现场采集,上边未留指纹。公安人员对电厂内部因素做了广泛的调查,并—一排除。专案组作出此案为外部人员作案的结论,并在以下几个问题上达成共识:

一、犯罪分子有备而来,犯罪目标明确;

二、对作案现场及周围环境熟悉;

三、身体强健,有较强的奔跑能力和攀登能力;

四、不是初犯,有用铁棒等钝器袭击头部的习惯动作。

由于犯罪分子抢走了枪支而没抢到子弹,对于犯罪分子下一步将如何动作,专案组做了多方设想,密切注视着事态发展。

果然,一周后便连续发生了“4·07”、“4·08”案件。

案情一个比一个更严峻,现场也由一处扩大到三处。

装甲兵司令部留守处现场周围是低缓的坡地。从射击角度、弹着点分析,确定其射击位置在大门外的小松林。现场收集到弹壳、足迹、弹头披甲等物。

“4·07”案与“3·31”案在时间上有承接性,“3·31”案被抢劫的是“五六”式步枪,“4·O7”’案出现了“五六”式步枪,在使用武器上有内在的因果联系,同时,在地理位置上,两案均发生在石景山区,且袭击目标一致,都指向部队的值勤哨兵。

“4·08”案显然是“4O7’案的延续,犯罪分子袭击装甲兵司令部留守处后,在撤离途中与警方巡逻车遭遇,双方发生枪战。两案发案时间前后只差一小时,犯罪分子使用的枪支相同,案发地点恰在犯罪分子自“4·07”现场返回的路上,两案的衔接十分自然。

“4·08”现场不仅为我们提供子弹等物证线索,现场还出现过一辆宝石蓝色面包车。这辆面包车从一开始就引起警方的高度重视。石景山公安分局迅速布置警力,对本地区所有蓝色面包车司机进行调查,寻找车源。

在强大的外部压力和内心压力下,第三天,面包车司机来到派出所报案,主动交代了当天的事情经过。

这位司机曾接受过民警的查询,当时他说了谎话,说他4月8日晚上没有出车,也没有借车给他人。

晚上,他睡不着觉。影响他去报案的主要原因,是他的车没有出租牌照,夜里出来是想弄两钱,报案害怕受罚。但不报案显然在袒护一个恶人。而且,事情闹得不小,被查到他更是错上加错。夜里,他整整抽了3包半香烟,这才下决心,第二天一早来到派出所。

司机讲述的过程是这样的——

那天晚上,我驾车在高科技园区附近转悠,遇到一个高个子男人拦车。我停下,问他:“您去哪?”他说:“去337路汽车总站。”我让他上了车。上车时,我看见他手里拿着一样东西,有两尺多长,挺显眼的。我问他:“您拿的什么?”他说:“打家具的木板儿。”当时我有点犹豫,我试探地说:“前边戒严了,要查身份证。”他立刻改了口,说:“要不,就去古城地铁站吧。”我出来就是想多挣俩钱儿,我说:“去古城地铁20块。”他说:“行。”我看他拿出钱来,我才掉头。

掉头的时候前边来了辆警车,开始我没太注意。掉过头来,刚开到十字路口,警车就追上了我的车。我看见车上坐满了警察,都拿着枪。

我后边的那个人说:“你赶紧停。”边说,边拉右边的车门。我的车门不好使,他拉两三下才拉开。这时警察已经下了车。那人也下车。

他刚下去我就听见“砰砰砰”几声枪响,像放炮一样。接着就见那些警察都趴到地上,警车的边门上一下下地直冒火星子。

我吓坏了,先是双手抱头伏在方向盘上,听着枪声不那么密了,我抬头看看路面,挂上挡就朝西边猛开,后面的车门都没来得及关。

驶出开发区,往西开进郎川村,顺着河西的土路一直朝前奔。听着后边没动静了才敢回头看。这时我发现后车厢里有块毛毡,是那个乘车人留下的。我顺手就把它扔到了车外边。

又开一段路,我回过味来,拐个弯,顺着311路朝南开。在路口遇到警察查车,看了我的驾驶证,行驶证,看看车里没有人,就放我回家了……

司机向警方证实:歹徒只身一人,高个子,大约有1.78米。

他解释说,当时他逃跑是因为害怕。逃跑之前,看见地上躺着三名警察,他吓坏了。没有及时报案,也是出于畏惧心理。

石景山分局刑警大队根据面包车司机提供的线索,在郎川村一带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访问,寻找那块红色旧毛毡提兜。他们印发寻物启示,发到全村的每一户。在丢弃地点拦截访问过往行人车辆。张贴告示,对提供线索者给予重奖。但是——这些措施均未收到回音。那块毛毡仿佛钻入地下,始终没有找到。

“4·08”现场,至少还给我们提供了如下情况:

犯罪分子有着极好的心理素质,临危不乱,应变能力强,与我巡警遭遇后首先开枪,在一对六的情况下,压制住我方火力,成功逃离了我方的控制。

对方有着高超稳定的射击技术,对军用武器熟悉,从持枪和跳越的姿势上看,很像受过专门的军事训练。

据此,专案组认为:犯罪分子可能是受过警方打击的累犯,可能有过眼役史,或接受军事训练,有接触军用武器的经历。

“4·22”现场再次证明嫌疑人枪法的准确,且手段极其残忍。

这4起案件,犯罪分子侵犯对象都是现役军人,作案目标都是为了抢夺武器。为什么他要一而再,再而三地连续作案?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是什么?是出于政治目的,还是经济目的?是为报复社会,制造混乱,还是另有企图?这完全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犯罪分子3月31日在高井电厂抢到的是一支空枪,在此之后,突然出现了弹底标识均为75—81的大量的子弹。他的子弹,又是从哪里获取的呢?

二、震撼人心的两个绝无仅有

任何事件的定位,都与周围的大环境小环境有关连,都有着当时的时代背景和历史条件。“3·31”系列袭军袭警案之所以成为96—97年全国第一要案,这与当时全国的治安形势,特别是BJ的治安形势是密不可分的。

1996年的春天,对BJ来说,是个多事之春。这一年,BJ发生的刑事案件之多,情况之复杂,影响之大,建国以来绝无仅有。

2月2日,人大副委员长李佩瑶,在家中被杀,在全国引起了强烈的震动和反响。

2月8日,BJ市发生了首例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案件,犯罪分子鹿宪州及其同伙,光天化日之下拦截运钞车,枪杀两名武装押运员,抢劫人民币数百万元后,驾车逃逸,在社会上影响巨大。

3月31日,BJ市石景山区发生了高井电厂袭击武警,抢劫枪支案件,接着又连续发生“4·07”、“408”、“4·22”持枪袭军袭警案,矛头直接指向人民军队和人民警察,直接指向国家机器,在军界,在党和国家领导层反应强烈。

这一年,还发生了残害男童案、“飞贼”入户抢劫案、残杀21名进京女青年案……

BJ的社会治安始终是稳定的,这是全国政治安定的象征。也是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保证。而在1996年,恶性暴力案件突然上升,政府机构、人民军队、金融部门、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这一严峻情况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1996年3月底和4月初,总书记两次提出要看案例。当总书记看过包括“3·31”案在内的26个典型案例后,十分震惊。打击刑事犯罪被提到“不仅关系到社会治安,也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的高度,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1996年4月9日,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决定,这与当时贯彻《刑事诉讼法》有关,同时,与当时发生的一系列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刑事案件也有着密切的关系。

党和国家最高领导层,对这次严打斗争极为重视政治局常委和政治局全体委员,两次听取“严打”工作汇报。国家副主席直接领导全国的“严打”斗争,各省市自治区一把手亲自挂帅,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严打”春季攻势。1996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取得了辉煌的战果,全国的治安形势普遍好转,重、特大案件发案率有所下降,一大批积案被侦破,形形色色的犯罪团伙受到重大打击,全国人民拍手称快。

但是,作为这次严打斗争的重要案例——“3·31”系列持枪袭军袭警案,却始终未取得突破性进展。犯罪分子在严打期间,仍然顶风作案,继续袭击我解放军哨兵。这一方面表现出犯罪分子的猖獗,同时也是对我公安机关的严峻挑衅。

“3·31”系列袭军袭警案上升为严打斗争的头号案件,并针对案件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

“3·31”系列案件,成为建国以来领导批示最多、批示层次最高的刑事案件。要求公安部门全力破获此案,消除这一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隐患。

国家公安部、BJ市公安局明显感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越来越沉重,已到了不破此案,无法人民交代,无法向军队交代的地步。

三、BJ市全力侦破案件

BJ市公安局“3·31”案件专案组,是级别最高的刑事案件专案组。BJ市公安局长张良基、主管副局长阮增义亲自挂帅,直接指挥专案组的各项工作。

专案组提出三项果断措施。

首先,专案组通过对几起案件相互关系的分析,得出如下认识:

几起案件相距时间不长。第一起案件,犯罪分子抢夺一支“五六”式半自动步枪;第二起案件,犯罪分子使用抢劫的步枪袭击装甲兵司令部哨兵,抢夺手枪未能得逞;第四起案件,犯罪分子打死八一射击场哨兵,抢走空枪套,其抢夺手枪的目的仍未得逞。因此,不能排除其以同样方法继续作案的可能性。

基于此种分析,专案组制定了“抓现行”的工作方案。

专案组在石景山巡逻支队设立指挥部,组织了100多名精干警力,分成若干小组,配备好火力、防弹装备和夜视装备,每天晚上启动,在BJ西部所有部队驻地的哨位附近布控蹲堵。

我们的刑警暗中为哨兵站岗。

自1996年4月至1997年9月,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这项措施始终没有撤消。无论刮风下雨,无论酷暑严寒,也无记公休日节假日,一线的刑警队员一天也没中断过。

在重点哨位布同守候的同时,指挥部还安排了武装机动车辆在这一地区巡游,以备在突然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增援。

这样长的时间、花费这样大的警力进行布控,在BJ的刑侦史上还从来没有过。

BJ市公安局的决心非常大,打现行,不动摇。张良基局长、阮增义副局长始终坚持这一条:只要案件未被侦破,这条措施就要持续下去,不惜一切代价,也要保卫子弟兵的安全。

在一年半的时间里,一线的民警不畏艰苦,不怕困难,默默无闻地做着守卫工作。他们知道这是侦破“3·31”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他们也抱着一个坚定的信念:等待的时间越长,犯罪分子再次出现的机率就越大。

第二项重点工作,查子弹。

子弹,始终是一个谜。

犯罪分子的步枪有来源,但发射的子弹却没有来源。

换句话说,犯罪分子在抢枪之前,就存有充足的子弹,或者有获取子弹的办法和渠道。

从几起案件现场所提取的弹壳、弹头上看,犯罪分子所使用的步机弹批号相同,弹底标识都是75—81。这说明他获取子弹的途径比较单一。

——那么,调查子弹来源,应该是发现犯罪分子的重要途径。

为此,他们展开了大量的调查。

在这项工作中,专案组得到解放军的大力支持。他们查访了兵器部,一批批地查找该批号子弹的生产日期和配备区域。终于查清了这批子弹的来龙去脉。这批子弹生产于文革后期,由河南某兵工厂制造,主要配备给南京JQ和兰州JQ。南京JQ所配备的这批子弹没有下发到部队;而兰州JQ的这批子弹主要分发给XJ的阿克苏、吐鲁番、石河子、奎屯等地区。

这是本案件第一次涉及到XJ。

专案组立即派人到XJ了解子弹管理情况,但因子弹数量过大,分布面广,且下发时间长——无法进一步划定核查范围。

第三项重点工作,是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地区和落脚点。

面包车司机是几起案件中最重要的目击证人。因此专案组十分重视对他与犯罪嫌疑人短暂接触过程的挖掘工作。

其中,卓有成效的是对犯罪嫌疑人口音的确定。

专案组请来语言专家,把面包车司机与犯罪嫌疑人的对话拆开揉碎反复进行分析。双方在车上只说了几句话,一共27个字。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是犯罪嫌疑人所说的“木板儿”这一句。专家们反复推敲后认定,对方所操的是BJ地方话而不是普通话。这有重大意义,由此可确定犯罪嫌疑人应该是BJ市人,而不是外地人。

4起案件的前3起均发生在BJ石景山地区。专案组对首发案件十分重视。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在首发案件中,流露的“自然情况”最多,粉饰的东西最少。而在继发案件中,他会不断进行某种“修补”。因此,一般认为,首发案件最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情况。

首案发生在高并电厂,从犯罪嫌疑人对电厂情况的熟悉程度看,其居住地应该距电厂不远。

犯罪嫌疑人在“4·07”作案后返回,中途拦截蓝面包车,要去的地方是模式口337路汽车总站,经过专家分析论证,337汽车站应该是他的返回方向。

此外,337路汽车总站距高井电厂不远。

基于种种分析,专案组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及居住地在石景山区之内(另一起案件发生在丰台西部,距石景山区并不远,而且交通方便),其中“重中之重”,应该在337路汽车总站附近。

专案组明确了侦查范围,决定在337路汽车总站周围5公里范围内,挨门逐户,进行地毯式排查。

这三项措施应该说对现场人证物证的利用上是合理的,在分析上是充分的,一线的侦察员在普查过程中,做了大量的细致工作——然而,经过长时间的工作,把337路汽车总站周围地区像蓖头发似的蓖了几遍,并没摸出有价值的侦查线索。

由此,“3·31”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披上了越来越浓郁的神秘色彩。

传闻中他被描绘成能够飞檐走壁,作案时忽来忽去,遇事反应之快,动作之迅速,逃匿之巧妙,均非常人所能想象。

又一说法,对方枪法神奇,与警方遭遇时,子弹仿佛长了眼睛,凡拿枪的都被击中手腕,凡追击者都被打伤腿,而且弹无虚发。

虽然事实与传闻有很大的差别,但对方枪法精湛这是无庸置疑的。“4·08”现场在场的人都能证实,对方拉开车门就射击,根本就没有瞄准的时间。对方操枪规范,边打边退携枪跳跃的姿态像受过专门训练。双方是遭遇战,他能迅速作出反应,主动出击,抢先击倒我方,然后迅速逃匿。这一切做得有条不紊,就像事先策划好的一样。未经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是难于做到的。特别是他的射击水平,包括射击的准确性、稳定性和连贯性,包括他对运动中射击种种技巧的把握,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准。

现场勘查和现场访查都在昭示着一个方向,使你在判断上形成一个无论如何也无法摆脱的递进式四重推理:

案犯可能是复员军人;

案犯可能是复员军人中的特种兵;

案犯可能是特种兵中的特等射手;

案犯可能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参加过越战的人员。

这使我们的侦破工作兜了一个大圈,直到最后,你也不能完全排除它。这是由现场的特点决定的,现场特征就是这样的一个导向,否则你将无法解释——所有另外的解释反而都是不科学的。

通过对4起案件所获的线索综合分析,专案组对犯罪分子作出了如下刻画:

犯罪分子身高在1.74米以上,年龄30—40岁之间,身体健壮,BJ市人,住地(落脚点)在石景山区模式口337公共汽车总站附近,有参军史或者服刑史,有接触军事武器的经历。单独作案,目标是袭击军人哨兵,手段残忍,手中有一支“五六”式半自动步枪。

现场勘查和现场访查都在昭示着一个方向,使你在判断上形成一个无论如何也无法摆脱的递进式四重推理:

案犯可能是复员军人;

案犯可能是复员军人中的特种兵;

案犯可能是特种兵中的特等射手;

案犯可能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参加过越战的人员。

可案犯,真的是参加过越战的人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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