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司法部网站发布了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众可于2019年12月22日前提出反馈意见。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六)课后留校教导; (七)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校园欺凌:可要求限期转学
针对校园欺凌现象,《规则》提出: 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四)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五)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为教师体罚设限
不过,为避免过度体罚,《规则》也规定了禁止情形: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三)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六)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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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年报(ID:zqbcyol),综合司法部网站、中国新闻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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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夏桑
审核 | 水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