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范某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1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1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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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因长期遭受被害人庄某某(系范某某丈夫,殁年48岁)家庭暴力,加之2018年12月前后家庭矛盾激化,遂和被告人谭某某预谋杀害被害人庄某某。

2019年1月29日下午,被害人庄某某因家庭矛盾再次被派出所批评教育后,仍扬言要对被告人范某某、谭某某等人实施报复。被告人范某某、谭某某遂将被害人庄某某捆绑,用电动三轮车拖至灌云县**镇**小区范某某家一楼车库内。当晚2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谭某某使用电动三轮车将被捆绑的庄某某拖至灌云县**镇**路**村路段路边,两人用绳子将庄某某勒死。后将庄某某尸体运至灌云县**镇**村**庄20号庄某某家中,将其吊于主屋西侧棚内横梁上,伪造成庄某某上吊自杀现场。经鉴定,庄某某符合遭受绳索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来源:灌云那些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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