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可能不愿意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相应的权益?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当时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正常到期后,如果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也无任何的经济补偿。

但是,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一规定被打破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劳动者原因不愿意续签的,即使劳动合同正常到期,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此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笔者总结,一般有这几个条件:

一、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愿意继续订劳动合同,且按原劳动合同或者提高原来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二、用人单位直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劳动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确立这项法律制度的本意就是,当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愿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能在单位已工作多年,随着年龄的增加,对劳动者再次求职影响较大,此时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平诉称:与船舶公司于2011年4月2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两年。2013年4月20日合同到期后,船舶公司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协商约定由船舶公司支付陈某平经济补偿7870元。

离职后,陈某平多次讨要补偿金未果,陈某平为维护自身权利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船舶公司支付陈某平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870元。

被告船舶公司答辩称: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参加庭审。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陈某平所提交的劳动合同及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上有陈某平的签名及船舶公司的盖章,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认定陈某平与被告船舶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4月20日终止,船舶公司依法应支付陈某平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7870元。

因船舶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陈某平支付上述经济补偿,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依法采信陈某平的主张,并认定被告船舶公司应支付陈某平上述经济补偿金7870元。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船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平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870元。

律师点评

该案中,船舶公司与陈某平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船舶公司直接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船舶公司应当向陈某平支付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有实务中有的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也不愿意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应当注意进行适当的取证,例如录音录像等,以防止将来在谁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上各说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