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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文件由“邝安杰”提供

答复意见书:《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く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属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不包括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与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会给当事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带来哪些风险?如何应对?这些都应当引起当事人甚至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微信公号“中国市场监管报”在2016年8月16日推送《警惕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给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带来的信用风险很严重!》作者曾昭旺的文章,对于企业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解读,摘抄如下:

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相关实体和程序性规定

1.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以及《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1)企业未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即未在本年度6月30日以前完成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的;(2)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即经举报查实或企业年报信息抽查发现企业自主公布的信息中存在虚假情况的;(3)未在工商部门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从工商部门的执法实践来看,目前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主要原因是上述第(1)(4)两项,即未按法定期限完成企业年度报告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因(2)(3)两项原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多。

2.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工作的行政程序

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程序。根据《办法》的规定,工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根据不同原因在程序上也有所区别,大致可以分为直接列入和先查证再列入两种程序:其中因上述第(1)(3)两项原因的,可分别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作出将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即属于直接列入程序;对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必须先经过核查,查证属实之后方可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其中,对于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查证过程未明确规定;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查证程序作了如下规定: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程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超过3年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时只能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按照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程序上,公司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纠正虚假或错误信息、主动补报相关信息以及与监管部门取得联系之后,向作出移出决定的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给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带来的信用风险

1.首次明文规定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一并成为联合信用惩戒当事人

2015年9月,由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牵头,联合中央文明办等38个部门签订了《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在《备忘录》第一部分,明确规定“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这一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一并成为信用惩戒的当事人,这与股东和其他相关人员受到信用惩戒的要求不同,股东和其他相关人员必须在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情形下方能成为联合惩戒的对象。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给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带来的信用风险具体类型

根据《条例》以及《备忘录》的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将可能受到如下信用惩戒,且这些措施之间互不排斥,在实践中可能同时面临多项惩戒。笔者现将这些措施及后果简单介绍如下(见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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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对和避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合规建议

重视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一是加强公司信息公示工作制度建设,明确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内容、要求、时间节点和法律后果;二是明确公司信息公示工作的部门和责任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并纳入员工个人工作考核;三是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遇到不懂的问题及时主动联系监管部门,请求指导帮助。

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全面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一是注意掌握时间节点,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或监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关信息公示工作,例如每年6月30日之前,必须完成上一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示。二是提供的公司信息避免出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况,其中对于一些敏感信息(如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可以选择不公开,但要保证真实。

注意定期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本公司信用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和补救。一是发现信息不准确的,可要求有关部门予以更正,如该信息是公司自己公示的,可自行更正;但要注意,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更正应当在6月30日前完成。二是发现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在查清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具体原因之后视情况处理,分别通过采取补报年度报告,及时公示相关信息,纠正相关错误或不实信息,并与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监管部门取得联系之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一是在经营异常名录公示之日起30日之内的,可向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监管部门会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会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二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公司知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监管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相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