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着儿子在公交上的垃圾桶小便
被指责后竟推搡拉扯司机
结果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近日,湖北大冶法院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大冶法院判处的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今年3月2日,40多岁的被告人陈某带着2岁的幼子乘坐公交车。途中,陈某儿子提出要小便,她便将其子抱到公交车垃圾桶内小便。
(图文无关来源于网络)
驾驶员罗某从后视镜察觉后,指责陈某无素质。陈某心里不舒服,便与罗某发生争吵。争吵到后来,情绪激动的陈某突然做出惊人之举:不顾坐满乘客的公交车正在行驶当中,做出推搡驾驶室安全隔门并拉拽罗某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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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载有乘客10余名,罗某将公交车靠边停稳后报警。在等待民警到现场的时间里,陈某仍不断与罗某争执,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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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时,公交车内实际载客10人以上,对被告人陈某酌情从重处理,遂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
"幸好驾驶员罗某及时停车报警,才避免事故的发生。"承办此案的法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许有人以为陈某的不文明行为最多是违法,也没有造成实质性伤害,构不成犯罪,其实则不然。"法官说,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主要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只要造成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即为犯罪,不一定要造成严重后果。公交车是公共交通工具,拉拽正在行驶中的公交司机很容易发生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公交车体积大,所运行路线多为方便乘客而设置的,且处于人员密集的地段,若发生事故会造成极大的危害,这是成年人应知晓的常识。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应成为每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行为底线。
此前关于公交车司机和乘客发生冲突的报道屡见新闻,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的教训还历历在目。公交车作为公共出行的重要方式,承载着大家的生命安全,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
比如说:把着车门等人
比如说:中途要下车
公交车司机是维护广大乘客的共同利益呢?
还是兼顾个别乘客的特殊要求呢?
公交车不能随意等、停、靠。
由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运营;第十八条规定,不得在规定的站点外上下客。
公交车司机并非不讲道理、不近人情,
而是遵守规定,
维护广大乘客的共同利益。
公交车司机有时候态度不好或服务不周,
会引起乘客不满。
碰到这种情况,
举报是最为便捷的维权途径。
事情往往会超出预期发展,
矛盾激发的情绪变得不可控。
一些过激行为不仅
严重影响其他乘客的人身安全,
还影响道路上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行车过程中抢夺方向盘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类似的行为还包括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推搡、殴打等。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只要你实施了危险行为,
就构成犯罪,
不管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还有人准备等车停下来之后,
将司机胖揍一顿,以泄私愤。
不过,
治安管理处罚法早有规定,
殴打他人可是要付出沉重代价哦。
公交车司机,
要文明行车,保持理智,
一旦发生紧急情况,
应第一时间采取制动措施,
安全停车后,立即报警处置。
建议公交公司尽快安装驾驶室隔离设施
和一键报警装置哦。
此条建议拿走不谢。
希望广大司机朋友和乘客朋友能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一起维护公共秩序。
来源:湖北经视综合看楚天《楚天都市报》、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