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母在他们很小的时候就订下了婚约,当时是村里老辈人给写下的婚书,在那个年代的乡下,一纸婚书就相当于现在的结婚证。在父亲20岁那年,父亲把母亲接回家成了亲,母亲比父亲小两岁,家里人给订下的这个婚姻对于母亲来说,感觉就像把自己当成物品便宜卖给了夫家,父亲和母亲没有感情,可以说结婚之前也没见过几次面,懵懂的两人就是按照家里人安排的去做。结婚后两年,母亲生下了我,父亲家实在太穷了,母亲坐月子连一个鸡蛋都没吃上,攒下的鸡蛋就为了换点小米吃,这样的生活让母亲绝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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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满月那天,母亲趁父亲去地里干活的时候,偷偷的把我放在坑上,她走了。听父亲说,当他回到家时,我已经哭得没有力气了,他到处也找不到母亲,把我安顿好以后,才发现桌子上留了一封母亲写的信,大概内容就是母亲过不了这么穷的日子,她要离开父亲去别的地方生活,把我留给父亲自己抚养,以后她也不会再回来了。就这样在我刚刚满月的时候,母亲就抛弃了我和父亲。

现在我长大了,我很努力的考上了大学,也有了自己的工作,收入除了自己留下一部分,剩下的我都会寄给父亲,父亲的生活也比以前好很多。今年过年我回老家时,父亲和我说,母亲回来了,她现在身体状况不是很好,希望可以留在我身边,得到我的照顾。我从母亲走的那一刻我就没有再见过她,突然回来说要和我一起生活,我接受不了这件事情,我也不想赡养她,我从小也没有得到她的抚养,她老了,生病了,我为什么要去赡养她?我想知道,法律上有这样的规定吗?

当律师的朋友给我讲,“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体现,成年子女应该尽力让年老的父母尽享天伦之乐,颐养天年,而不应在赡养问题上斤斤计较,这既是一个法律义务问题,也是一个道德约束问题。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给付能力确定。如果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恶意不尽抚养义务,且父母有自己赡养自己的能力,那么,在子女成年时要求其尽赡养义务确实有违常理。但是,如果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是因为没有能力抚养,或者父母除了依靠该子女赡养没有其他依靠的,那么成年子女就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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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三个方面。另外,我国《老个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还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赡养老年人是不能加任何条件的。

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