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宇和范娜已经恋爱三年,去年开始他们俩就准备结婚的事情,两人收入很不错,就决定贷款购买一处婚房,选了很久终于定下来一套总价款为235万的房子。李宇和房主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当天先付给房主2万元,五天后再付给房主20万元,半个月再付给房主68万元,剩余房款以购房贷款的形式向房主支付,该款项由贷款银行转入房主账户。同日,李宇和房主还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本次交易,李宇和房主双方按国家规定及交易中心核定应缴纳的所有税费及中介费均由李宇承担并支付。合同签订后,李宇当日支付被告购房款2万元,并支付房屋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佣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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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天后李宇付给房主20万元后,有朋友告诉他,他所购买的房屋是“凶宅”,在十年前这间房屋曾发生跳楼死亡事件。李宇得知,便立即与房主进行沟通,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退还购房所支付的22万元及中介费1万元,通过电话多次就解约一事与房主进行联系,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房主在电话中曾表示“什么时间发生过这个事情呢,我没有具体关注过,我是听说过,但是我不相信这个事情,我是八年前买的这个房屋,就是有发生跳楼死亡事件也应该在我购买这个房子之前。”

由于房主未能尽到完全真实的告知义务,隐瞒合同中的房屋重大瑕疵,导致李宇购房结婚的目的落空。李宇向法院起诉房主,经过法院调查审理。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宇、房主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能否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结合本案情况及双方陈述,判断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能否撤销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综合李宇与房主提供的证据表明事实与理由,房主负有告知李宇该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披露义务,但未予及时告知,致使李宇陷于错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真实意思与房主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房主的行为构成欺诈。李宇据此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法有据。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李宇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房款22万元,可予支持。房主未尽到披露义务,系导致合同撤销的过错方,李宇据此要求其赔偿中介费1万元,及已付款与中介费支付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也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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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