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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九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为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制约,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将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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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九部门联合对失信者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实施惩戒

《通知》明确,

九部门联合建立“发起—响应—反馈”

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的贵州信用联合奖惩平台已将信用核查和信用联合奖惩功能嵌入贵州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投标活动中建立“逢办必查、失信必惩”的信用核查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贵州省法院作为发起单位,负责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时、全量推送至贵州信用联合奖惩平台,并做好动态更新工作,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准确。

贵州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响应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贵州信用联合奖惩平台实现信用核查和信用联合惩戒信息的自动反馈。

根据《通知》,信用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代理机构或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失信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等项目响应方,以下统称失信投标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市场主体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招投标活动中将导致被拒绝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被拒绝购买招标文件、被拒绝接收投标文件、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且不因之后法院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而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信用联合惩戒流程: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投标活动中,围绕注册登记、资格预审、购买文件、现场开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等关键环节,准确、全面核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构建贯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投标活动全流程信用监管模式,实现信用监管的常态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一)对失信代理机构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在项目入场登记环节,经核查确认代理机构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拒绝该代理机构办理项目入场登记。代理机构在项目交易期间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已启动交易项目继续由该代理机构负责至交易结束。

(二)对失信投标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1.注册登记环节的惩戒措施。市场主体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经核查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反馈核查结果。

2.资格预审环节的惩戒措施。采用资格预审的,以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节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资格预审申请人的信用核查结果在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现场公开,经核查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将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招标人应拒绝接收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向贵州信用联合奖惩平台反馈惩戒结果。

3.购买招标文件环节的惩戒措施。市场主体在购买招标文件时,经核查确认市场主体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拒绝该市场主体购买招标文件。

4.开标环节的惩戒措施。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节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投标人的信用核查结果在开标现场公开,经核查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应拒绝接收该市场主体的投标文件,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向贵州信用联合奖惩平台反馈惩戒结果。

5.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的惩戒措施。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经核查确认中标候选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提示招标人取消该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向贵州信用联合奖惩平台反馈惩戒结果。

在信用联合惩戒期限及名单异议处理方面,《通知》提出,自法院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时起至法院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时终止。市场主体对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出异议的,由省法院或执行法院负责解释。

来源:多彩贵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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