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成辉是一位出生在大山里的农家孩子,从小他就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庞成辉懂得要想走出大山改变现在的生活,只有通过学习这一条路,终于他努力的学习得到了回报,他考上了省内一所名牌大学。在学校生活刚刚稳定下来后,庞成辉为了减轻父母的经济压力,在利用业余时间找了一份工作,工资还算不错,工作时间也很弹性,他在工作上很能付出辛苦。可公司的效益并不是很好,在庞成辉工作一年后,公司还是倒闭了,当时公司尚欠庞成辉两个多月的工资近5000多元,他去找原老板追要,可老板一再推辞,就是不肯付他工资,没办法之下,庞成辉只好求助劳动监察部门,结果对方不予受理。庞成辉到底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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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大学生在校期间打工是个普遍现象,然而与大学生群体相关的劳动纠纷也应该得到重视,《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所以具体应如何保护大学生勤工助学属于法律盲区。按法律规定,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自然人才具有劳动者的资格,只有具备劳动者的资格,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监察部门之所以不受理类似事件,究其原因,是因为他们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执法人员因此认为,此类问题属于劳务纠纷,不在劳动仲裁范围内,因此不予受理。但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法理精神,只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即便是雇佣关系,也受《劳动法》保护。大学生群体属于弱势群体,是最应保护的对象。

另需要注意的是,为了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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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