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老公是经过亲戚介绍认识的,他在我们县城里开了一家汽车修理的门店,我们俩认识不久,我便去他的店里帮忙,生意也开始好了很多,家里人考虑我们俩既然都发展这么快,也为了照顾生意,就让我们俩结婚了。结婚后一年,我们的儿子出生了,我只好留在家里带孩子,店里的生意又都交给我老公一个人管理,每天都忙到很晚才回来。我知道他很辛苦,每天也都把饭菜做好等他,他吃晚饭时喜欢喝点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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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他喝的有些多,我劝了几句,他便打了我一嘴巴,并对我进行辱骂,也就是从那时开始,我老公经常喝醉,对我拳打脚踢。我知道他一个人管理生意很辛苦,最近效益也不是很好,我起初没有埋怨他什么,可最厉害的一次,他把我打成了轻微脑震荡,还断了一根肋骨。我的家人都让我和他离婚,可孩子才三岁太小了,我为了孩子还不想跟他离婚,只想向他要一笔精神损害赔偿,我自己单独存起来,不知道这样可以吗?我寻求了律师的帮助。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但是这里的前提条件是因家庭暴力造成了离婚。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必须是离婚,如果要在保留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要求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会支持。因此,律师给出意见,根据目前我的情况及我所提出的问题,因为我老公对我实施家暴而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但我如果希望保存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而不要求离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是不会受理我的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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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