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愿意使用人脸识别,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了法庭。南都记者检索公开资料发现,这可能是国内消费者起诉商家的“人脸识别第一案”。

1 “网红”公园年卡系统升级 由指纹识别改为人脸识别

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位于杭州市区西南郊,是国家AAAA级景区。据媒体报道,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在杭州市民中人气颇高,曾创下单日入园5万人的客流量纪录。

今年4月27日,郭兵在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办理了一张1360元的双人年卡——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成人票门市价为220元/人/次,而年卡持有者可以在年卡有效期内无限次入园游玩。对于经常前去的消费者来说,显然年卡更为经济实惠。

不过,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规定,年卡必须是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他人。为了便于公园管理,年卡须附有持卡人的姓名等信息。郭兵回忆,办理年卡时填写了姓名、手机号等个人信息,还录入了指纹。工作人员告诉他,录指纹是为了比对身份,防止他人冒用。

办理年卡后,郭兵和家人曾数次前往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游玩,每次都是通过刷年卡和指纹入园。但是在10月17日,他收到了一则来自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短信通知。短信上说,园区年卡系统已经升级为人脸识别,原指纹识别取消。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10月17日之后将无法正常入园,需要尽快携带年卡到园区年卡中心办理升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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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野生动物世界通知年卡系统升级的短信。受访者供图。

10月26日,郭兵前往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了解情况,发现园区内的各种年卡广告已在宣传人脸识别。年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他说,园区的指纹识别系统已经全部停用,年卡闸机用的都是人脸识别,用户必须注册人脸信息才能继续使用年卡和正常入园。如果郭兵要退卡,则须按照正常门市价补足此前入园的费用。

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园区内年卡广告图。 2 公园说法:可以不录入人脸,但须用其他方式核实身份

11月2日,南都记者联系到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相关负责人袁女士。她告诉南都记者,公园从今年7月开始试行人脸识别系统,7月之后办理年卡的用户全部采取人脸识别入园。考虑到此前还有1万多名年卡老用户,园区留出了近三个月的人脸识别试行期,方便老用户在这段时间更改注册信息。直到10月下旬,园区才把所有年卡闸机换成了人脸识别机。

为什么要针对年卡用户改用人脸识别?袁女士说,主要还是为了方便消费者快速入园。年卡用户入园必须比对身份,指纹识别偶尔会出现迟滞情况。“比如有的客人手指比较干,机器识别就会慢一些。正常情况下三秒就能通过闸机,这么一来可能需要八秒。”她介绍,从试行期的统计来看,人脸识别确实有效提升了消费者的入园效率。

此外,公园的做法背后还有一个大背景,即“智慧旅游”的发展。2015年1月,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促进智慧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以实现旅游服务、管理、营销、体验智能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便利化水平和产业运行效率。袁女士说,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此前也在全国多地做了考察,发现很多景区都用上了人脸识别。

她对南都记者表示,三个月的试行期内,大多数年卡老用户都接受了入园方式的变更。确实也有个别用户像郭兵一样,对人脸识别存在顾虑,不愿让公园采集自己的人脸信息。对于这部分用户,公园也给出了折中方案:不必注册人脸信息,刷年卡也可以入园。但由于指纹识别系统已全部停用,用户每次入园时必须到年卡中心核实身份,证明是本人使用。

谈到退卡问题,袁女士说,年卡价格相对正常入园的价格要优惠很多,所以公园规定年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公园有成本的考虑,处理上也比较为难,因此没能就退卡问题与郭兵达成一致。

3 法院受理消费者起诉 该案或成国内“人脸识别首案”

由于双方协商未果,2019年10月28日,郭兵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南都记者梳理发现,这起案件是公开资料中首次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引发的诉讼案件。

在起诉状中,郭兵援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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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者民事起诉状。

受访者民事起诉状。

郭兵认为,他的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将极易危害包括他在内的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现在,园区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升级年卡系统强制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他就此提出诉讼请求,希望杭州野生动物世界退还年卡卡费和承担本案诉讼费。

目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已决定正式受理此案。“起诉主要不是为了补偿经济损失,是对目前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一种斗争吧。”郭兵说。

法院受理图。

南都记者注意到,也有网友认为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做法无可厚非。有网友表示,人脸识别比指纹识别更加快捷、卫生,最终还是方便了用户。如果出现了隐私信息泄露,用户再去起诉企业也不迟。

一边是消费者的隐私顾虑,一边是公园的技术迭代,二者如何平衡?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新锐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案中,动物园以短信通知的方式单方面将指纹识别变更为人脸识别,实际是以通知方式变更双方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年卡使用条件。该通知有可能被认定为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变更合同的权利,从而被认定为无效。

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也持类似看法。他指出,公园将指纹识别改为人脸识别的做法属于变更合同条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不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应该由变更合同的一方即公园来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指出,消费者人脸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运营者不能强制收集。至于退款问题应该遵循公平原则,解除合同的过错方在公园,建议公园按照有效时间段的比例折算退款金额。

采写:南都记者冯群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