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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陈菲)最高检日前联合最高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意见同时规定,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院、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指导意见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根据指导意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