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发布会,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显示,认罪认罚案件并非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等犯罪嫌疑人,不予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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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从宽”应当如何把握?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介绍,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指导意见》显示,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

同时,《指导意见》也提出,可以从宽并非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

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