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数量增加近一倍,增设“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大专章,涉及范围更全面,各方责任更明确。10月2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1年正式颁布以来,历经2006年和2012年两次修订后,又一次大幅修订,备受社会关注。
强制报告义务
对于此次修法的背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宋英辉教授告诉《中国慈善家》,近年来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事件或者案件,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比如未成年人受到暴力伤害、性侵等等,法律需要对于民众和社会所关心的问题作出回应。
此次修法还涉及网络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产品影响,网络欺凌现象;还有就是未成年人个人身份信息被泄漏等等,这些都是家长和社会非常关心的。”宋英辉说。
此外,此次修法还针对之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一些法律条文的表述较为笼统、各方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不够明确等问题,做出了修订,将条文中一些原则性的设计更加细化,增加了刚性和可操作性,将责任落到每一个具体的主体上。
比如,在2012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中这样表述,“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此次草案中,除了继续强调“成人社会都应该保护未成年人”这一原则以外,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对于父母、学校老师、医院医生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各方角色,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这些(角色)往往都是可以最早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一旦发现,就有义务去报告,如果不报告,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宋英辉说。
防止未成年人受网络侵害
在中国,有1.69亿未成年网民,调查显示,有15.6%的未成年人表示遭遇过网络暴力。在修订草案提交审议的前一天,在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网上未成年人保护与生态治理”论坛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刘烈宏表示,未成年人网络普及率高达93.7%,而33%的未成年人在上网过程中接触到暴力、赌博、吸毒、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为防止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侵害,要强化立法保护,提高企业责任,并推动社会共治。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增设全新的“网络保护”专章,既是为了适应网络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和挑战所设,也秉承了对未成年人负责任的态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网络游戏方面,草案规定,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实行时间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宋英辉教授认为,对网络产品的生产企业要有明确的要求,应该生产适宜未成年人的使用的网络产品;如果是不适宜的,应该提出有明显的警示标识,以引起监护人的注意。
政府兜底
而此次增设的“政府保护”专章,是将原有的“社会保护”和“学校保护”专章中的部分条文进行整理和提炼,再根据现阶段社会情况增加了一些条文,形成了独立的“政府保护”专章。
在“政府保护”专章中,“监护人机制”得到进一步明确,父母依然作为第一监护人的身份,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义务,如死亡、吸毒、或有性侵犯罪史等情况下,将由政府“兜底”。草案明确规定了,在父母经济产生困难的情况下,政府应该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协助父母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在父母有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时,政府应采取强制干预,妥善安置未成年子女。
此外,对于父母“应当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规定,宋英辉教授表示,原来的条文描述较为笼统概括,新的草案作了细化,具体规定了父母对待未成年人,生活上要照料、陪伴,给予衣食住行;精神上,要经常沟通交流,并且保证子女受教育权,不能辍学等等。
在此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各职能部门相应的职责,但也出现了有些部门职能交叉重叠、责权边界界限不清晰的情况。此次修法,则增加了“协调统筹机制”,以更好地明确各部门的责任。“防止在有些问题上,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或是因为无法协调而出现问题盲区。”宋英辉教授说。
据他透露,《未成年人保护法》将经过至少3次审议,通过之后,后续还会出台相关细则配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
此外,目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经初步起草完成,待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出台后也会提请审议。
值班编辑:武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