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2016年财税36号文、2017年财税58号文已经颁布了很长时间了,关于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和认定依然有很多争论。今天立迅财税想再谈谈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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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收款的纳税义务

在2016年财税36号文中规定的建筑企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在2017年财税58号文中做了修改,规定收到预收款当期只要预交增值税即可,而且可以差额预交。

例如某建筑企业一般计税工程于2018年5月收到1100万预收款,当期支付了900万分包款,预收款的预交义务不是1100/1.10*2%,而是(1100-900)/1.10*2%。然而这种预收款的差额预交可能只是理论上的,在实际上往往不太可能。因为预收款一般是开工前,或者刚开工收到的款项,很少有过程中还一直存在有预收款的情况。既然是开工前或者刚开工,基本是临时设施投入、场地平整的阶段,基本没有什么分包,即便有分包也没有什么产值,因此不太可能出现先支付分包款。因此这个规定,对于一般的建筑企业来说可能只能停留在理论上了。

二、预收款的认定

那么如何界定是预收账款,不是工程进度款?看合同!首先先看合同签订的开工时间和相关预收条款。一般税务机关判定收款是否属于预收款,通过合同开工时间和工程进度相结合。

单从合同开工时间可能不够准确,比如某个工程项目签订的开工时间为2018年4月,但是实际开工时间为2018年5月,且开工证上的时间也是5月,总包合同中约定乙方进场施工一各星期内甲方支付项目启动资金1000万元,预付账款在以后期间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那么这笔款项可以认定为预收款。首先,虽然实际开工时间已经超过合同开工时间,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实际开工日期,那么税务机关也是讲理的,不会死扣合同时间,确凿的证据就是开工证标明的时间、发包方和监理方发送的开工函等。其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关预收款的支付条件及支付时间和扣除事项,只要符合以上条件立迅财税认为就可以认定是预收款,按照规定预交增值税,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发票,如果开具带税率的发票则产生纳税义务,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预收款开票的财税风险

一般来说预收款不需要开发票,根据预收金额预交2%增值税。

但是甲方一般都要求开具发票,那么此时开具预收款发票有什么风险呢?有些人说会不会涉及虚开啊,因为业务还没有开展呢,就提前把票开了。在税务上其实没有什么风险,大家仔细阅读关于虚开的定义就知道,预收款开具发票属于提前开票,不是虚开,不要自己吓唬自己。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但是很多甲方都要求开具带税率的发票,那么在财务上有什么风险呢?其实就是资金流出。因为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期,项目基本处于刚开工甚至还未开工,进本没有取得什么进项,如果此时开了销项发票,就得全额缴纳增值税了。因为开了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就变了,不开票按预收款的纳税义务时间算,当期只需要预交增值税,一旦开了票,纳税义务时间就是开票当天。

因此预收款开具发票,唯一的财税风险,其实就是提前支出去了一笔增值税,并没有其他实质风险。

四、应对措施

很多专家老师都给建筑企业出招,各类“筹划”,要求建筑企业提前做好物资需用计划,提前跟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约定预付款及预付款开票条款,在给甲方开票前,给供应商支付部分预付款取得相应的进项发票。

其实在立迅财税看来这是二百五的做法,这如果也叫筹划,那我只能称其为“砖家”,应该在建筑工地实习搬砖。因为预收款开票,没有什么财税风险仅仅是销项暂时没有可抵扣的进项要多掏税金,并不是以后没法抵扣,最终还是能抵扣的。既然以后能抵扣,为什么我要为了少支出销项税额,而给上游的供应商支付预付款呢?虽然取得了进项票,可是在当期资金支出除了税还增加了一笔预付款,这帐怎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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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收到了1100万元预收款,当期如果没有进项,却向甲方开具了销项发票,则当期资金流入1110万元,资金流出为税金1100/1.10*10%=1100万。如果为了少交销项税额而签订供货合同,向对方支付696万,其中进项96万,则当期资金流入1100万元,资金流出696万元,其中税金流出4万。虽然税金支出从100万变成4万,但是为了达成这个目的却付出了696万。我只能说提出这周筹划建议的,确实是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

说到这可能有专家会说,不给供应商付那么多钱,只是给其部分税金,要求对方开票。立迅财税的我又笑了,还没有供应任何内容要求对方开票,虽然披着预付款的外衣,因为这个做法听起来像“买票”。能掏的了进项,甚至是16%的进项,为何不能掏10%的进项?这种方式只会增加资金流出,不会对资金管理有任何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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