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笔者写了不少关于教师“绩效工资”的文章,很多读者阅读后,在评论区里让笔者再说一说教师“绩效工资”的归属问题。所以,今天笔者就借此机会,来深挖一下教师“绩效工资”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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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从教师基本工资里,暂扣30%列为“绩效工资”的这笔“巨款”,到底应该属于谁?

要说明“教师30%绩效工资”到底该属于谁?首先就应该讲讲这个“教师30%绩效工资”的来源!“30%教师绩效工资”是各级教育部门,为提倡“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收入分配方针,在各级各类学校为公办教师也设立了“绩效工资”!

但是,由于我国实行九年义务制教育的缘故,几乎所有的中小学并没有营收来源。但是为了执行“绩效工资”方案,所以就将所有公办教师的30%基本工资暂扣,将这部分资金列为教师的“绩效工资”!

而在实际执行当中,由于“绩效工资”资金来源于各位教师的基本工资,所以在很多学校并未能正真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绩效考核方案,为了照顾大部分教师的情绪,实际执行当中都是奉行“平均分配”!随着这些年校园“绩效工资改革”的开展,让原本的“平均分配”方案被打破,这才会有了“30%教师绩效工资”到底属于谁的矛盾出现!

按“绩效工资改革方针”,“教师30%绩效工资”是应该由学校统一组织分配!

按现执行的“绩效工资改革方案”,提倡校园内教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主题方针,“教师30%绩效工资”是应该由学校统一组织分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笔“绩效工资”,就是属于学校!而应该属于每一位老师,或者说是属于“集体”!

而这里的“集体”是应该是学校的每一位教职工人员!而并非是学校,因为如果说是属于“学校”,那么在学校“按级别说话”的“潜规则”下,“教师30%绩效工资”按劳分配的思想方针只会变成“按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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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绩效工资”的资金来源,“教师30%绩效工资”的确也应该属于教师个人!

其实,最早提出“教师30%绩效工资”的思想是,教师如果在该学年完成既定任务,这部分“绩效工资”会全额发放给教师!而关于教师的“既定任务”又是一个什么样的标准,都是由学校进行划定,再加上部分科目属性问题,本就存在着小科目课时量远远小于大科目课时量!这让“按劳分配”,在实施的时候根本无法“一一照顾”,那么就意味着小科目的老师,根本无法全额拿到自己的那一部分“30%绩效工资”!

所以真的在实施阶段,更多的一线教师,对于“30%绩效工资”的归属,都是人为“就是自己的”!

这是在设计层面和实施层面的矛盾,让校方进行“按劳分配”时,必须强调“教师30%绩效工资”归属于学校,才能统筹安排分配!但是在教师这边,担心校方各种“按级分配”,更希望持续“平均分配”,再加上资金来源问题,让大部分老师更觉得这“教师30%绩效工资”,本就应该属于个人!

这就是矛盾的地方,学校要进行“按劳分配”,必须就要对“教师30%绩效工资”进行统筹分配,而各位老师却要求拿回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