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要针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这两个知识点进行讲解,其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属于历年考试的重点考查内容。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1.居民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见表1)。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1.遵循“多不退、少要补”的原则。

2.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分国不分项”或“不分国不分项”计算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3.从三层抵免改为五层抵免。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无账可查、难以查账或计税依据不可。

(1)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对股权投资的规定。

(1)自2012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

3.核定征收的办法(见表2)。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见表3)。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1.核定征收的范围和方法(见表4)。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利润率的规定(见表5)。

3.其他规定。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知识点】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除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

2.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中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纳税申报

1.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所得税。

3.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都需按期申报。

四、源泉扣缴

1.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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