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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蒋立场
外滩上的“万国建筑博览群”
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特权的印记
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政府坚持“改造旧金融机构,建立人民金融体系”的方针,一方面,从事消灭帝国主义在华的金融特权,扫除私营行庄的投机性,接管并清理官僚资本金融机构及彻底消灭旧社会残留货币等; 另一方面,推行人民币,建立人民的新金融体系,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使整个金融活动走上“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新道路。 新中国政府对外资银行的政策,是彻底取缔它们原先在华的一切特权,使其严格地遵从新中国的法令,同时发挥其在外贸融资及外汇业务方面的专长,服务于新中国的对外经贸往来。
《华北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在石家庄成立,开始发行人民币。 1949年4月7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华北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 “外汇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中国银行办理之”。 “中国人民银行得指定经营外汇向著信誉之银行,代理中国银行买卖外汇,称为指定银行,其任务为代客买卖外汇,代办汇兑事务”。 “中国银行为法定之外汇交易场所,各指定银行皆为交易员,交易所每日牌价由中国银行根据市场情况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挂牌。 交易员得按交易所牌价介绍或代理客商买卖,收取手续费。 严禁一切场外交易。 ”并规定“下列外汇必须存入中国银行作为外汇存款,换取外汇存单: (一)出口货物售得之外币价款; (二)航业、保险业及其他各业商人基于交易行为所得之外汇; (三)华侨汇款及其他国外汇入之款项; (四)本区境内中外人民持有之外国币券; (五)依法令应存于中国银行之外币外汇”。 “中国银行得随时检查指定银行外汇之账册,并规定各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事务之手续费”。 “指定银行不得买卖外汇,并不得有代客或自己经营有关资金逃避及套汇或其他投机行为”。 “指定银行不得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及其他未经中国银行核准之业务,如有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通告之规定者,中国人民银行得撤销其准许证,并没收其外汇”。 4月11日,华北人民政府又颁布《华北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施行细则》,明确规定“凡遵守人民政府一切政策法令在国外有分支行或代理机构经营外汇向著信誉之银行得向中国银行申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者,方得代办国外汇兑”。 “指定银行的任务为充当外汇及交易员介绍成交、代理客商买卖外汇、办理外汇事务、并对其所介绍之外汇交易,双方负信用保证之责”。 “指定银行经中国银行特许者,可办理出口押汇与打包放款,其购进之外汇即按当日外汇交易所牌价售与中国银行,或经中国银行核准取得外汇存单,到外汇交易所,在存单期限内自行出售”。
1949年5月,上海市民迎接解放
1949年5月27日,上海全城解放,同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整个接管过程进展有序。 5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在上海成立华东区行及上海分行。 6月3日及6月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先后颁布《华东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华东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施行细则》等。 同年12月7日,广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命令公布《华南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华南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施行细则》等。 其中《华东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得指定经营外汇向著信誉之银行为‘指定银行’,代理中国银行买卖外汇,并代理客商买卖外汇,及代办国外汇兑义务”。 “由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指定中国银行为法定之外汇存单交易场所,各指定银行皆为交易员,中国银行根据市场情况,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核准后,公布每日外汇开盘价格,交易员在交易所内,依照外汇供求情况,自由议价成交,严禁一切场外交易”等。 根据上述有关外汇管理的法令,外资银行作为外汇指定银行,只具有代理银行的功能与业务,外汇牌价则由国家银行统一掌控,外汇资金必须集中于国家银行等。 “这就彻底剥夺了外国银行的一切在华特权,结束了外国资本长期操纵上海金融、垄断我国国际汇兑的历史”。 当时经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核准,成为外汇指定银行的外资银行有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有利银行、花旗银行、大通银行、美国商业储蓄银行、东方汇理银行、安达银行、华比银行及莫斯科国民银行等。
花旗银行上海分行旧影,九江路1号A(今41号)
上海解放之前,以花旗银行等为代表的外资银行曾为中国纺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纺公司)进口美棉提供外汇资金划拨结算及外币买卖服务。 1949年5月上海解放之后,中纺公司被新中国政府接管,上海各外资银行也开始接受新中国有关法令管制,从事一些对新中国社会经济恢复及稳定有益的金融活动。 例如,花旗银行等遵循新中国有关外汇管制法令,继续发挥其在外贸融资及外汇业务方面的优势,为新中国进口急需的国外物资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 天津解放初期,在依法限制当地外资银行从事非法投机活动的同时,为了利用其外汇业务经营方面的特长,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曾先后指定华比银行、东方汇理银行代理经营外汇业务活动。 1951年到1952年间,这些外资银行每月为新中国政府垫款美金约200万元、英镑达100万镑。 其中,东方汇理银行在这一期间的营业收益,创造了该行自成立以来的“最高纪录”。 可见,新中国政府对外资银行实行既管理又利用的政策,有助于外资银行自身业务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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