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信部网站消息,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行政法规《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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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共34条,主要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及时支付义务、付款期限、迟延支付责任、处罚措施、监管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有人认为,法规正式推行后,将利好所有的中小企业,大大降低了公司经营的风险,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支付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2、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资金困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承担支付义务。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作为发包人的,承包人拖欠款项时,发包人在核实情况后要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严重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限制其申请新的投资项目。

7、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受理相关投诉。被投诉人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来源 丨工信部官网

PK台

除1.5倍赔付外,应将一把手纳入老赖名单,并公示及限制高消费

2019-09-17  PK已结束  86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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