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上午,新化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卢某安非法拘禁罪一案。本次宣判邀请了11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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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16年以来,曾某洪、刘某、刘某某(均已另案起诉)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新化县城区一带多次实施贩卖毒品、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恶势力团伙。2017年3月份后,被告人卢某安经常在曾某洪手上购买毒品,取得了曾某洪的信任,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之一。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卢某安因贩卖毒品罪被新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2017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害人肖某良(因贩卖毒品被羁押)以帮曾某洪到广东进购冰毒为由,从曾某洪手上骗走3万元毒资和1千元车费。因贩毒未成功,7月18日凌晨,曾某洪、刘某与被告人卢某安一起在鑫泰农贸市场的一家庭小宾馆内找到了肖某良。被告人卢某安和曾某洪用钢珠枪、匕首等凶器将肖某良押上车,来到科头乡石岩山路段,对肖某良进行恐吓、殴打,逼迫肖某良通过微信转账1.5万元给刘某,又前往新化县城区从肖某良的银行卡上取走1万余元。取回钱后,被告人卢某安和曾某洪等人将肖某良塞进车辆后备箱,继续往槎溪镇方向行驶,后肖某良趁机打开尾箱门逃走并报警。肖某良前后被非法拘禁4小时左右,身上多处被刺伤。

案件审理

新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未执行完毕的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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