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在中国的劳动者,相信或多或少都有遇到过工资被拖欠的情况,特别是建筑工地上,工厂的相对还好一些。那么,劳动者在遇到拖欠工资应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则最新的案例:

最近,有一位劳动者来到律师事务所请教笔者,他说自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他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公司拖欠他的工资,他便以拖欠工资的理由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官司最后是赢了,仲裁裁决单位需要向他支付9.4万元的经常补偿金,这本来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但是看到裁决书后,他经过多方的咨询,着实让他高兴不起来,感觉仲裁虽然支持了他的请求,但是后面还有一审和二审,究竟能不能赢到最后,这才是让他最担心的。

为了这个事情,心里每天都牵挂着官司最终能不能赢。且说用人单位那边(是一家大型的上市公司),真的是气鼓鼓的,摆出一副死嗑到底的姿态。坚决不妥协,仲裁员和法官要求调解时,公司愿意出的补偿金不到1万元,让劳动者大失所望!这才有了劳动者在仲裁胜诉的情况下还是坚决要请笔者接手代理他的案件。

谢某来自湖南省娄底市,于2000年10月入职深圳一家上市公司工作,任职采购。2008年被调往东莞的分公司工作,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办理了社保。2018年3月23日,中美爆发了贸易战,美方正式对中方出口的商品加征25%关税,2018年4月16日,美国对深圳的一家5G通讯公司抡起了经济制裁的大棒,禁止美国企业向该公司出售核心的芯片,造成了该公司的股票在资本市场上连续十几个交易日跌停,生产陷入困境。而东莞公司作为该上市公司分公司,也不能幸免,一下子订单减少。公司在7月份放了谢某一个月的假期,在他在老家休假期间,公司支付了他2018年6月份的工资,他发现少了1200元的加班费并没有支付给他。

在8月份休完假期回到东莞后,向公司提出补回加班费,但是公司不予理睬。8月7号谢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分局投诉,公司到场调解,是承认6月份有加班未支付加班费。但是却不见支付给谢某,在这样的情况下,谢某想要的就不再是补回加班费那么简单了,他进行一步想要的是经济补偿金,因为他已经工作了18个年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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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5日他自己申请了劳动仲裁,他虽然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却一直还在公司上班,他仲裁的请求就是以单位拖欠他的工资,要求单位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庭决定于10月17日开庭审理,公司为了增加胜诉,在开庭的前一天即2018年10月16日支付了6月份的加班费1200元。

10月17日开庭时,仲裁员问谢某是不是要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谢某说是要解除。退庭后,谢某再回公司打了下班卡。2018年10月18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2018年10月23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凤岗仲裁庭裁决单位要向谢某支付经济补偿金94543.74元。

公司收到这样的裁决结果后,气炸了,很快就起诉到了法院。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在10月18号解除,而公司在10月16号就已经支付了加班费,并不存在以拖欠加班费的事实存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被迫解除,要求法院判决无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要求双方调解时,公司认为占理,胜算在握,骄傲地只愿意人道主义像片性给9000元了解此案!

2018年12月29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2018)粤民初1973民初20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单位需要向谢某支付经济补偿金94543.74元!

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与一审时相同。2019年5月21日,中级人民法院对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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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法:什么是拖欠工资呢?我国的法律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还不支付工资的,就是属于拖欠工资,什么是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周期就是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时间,但是最长不得支付一个月,超过一个月即定性为拖欠工资。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是有权依照下面的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略)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