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章莹颖案被告监狱生活#这一话题登上微博话题热搜榜,得到了4亿次阅读,引发1万多名关注讨论,章莹颖案又一次回到公众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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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前,也就是7月18日,历时2年多的章莹颖案迎来宣判时刻,美国伊利诺伊州皮奥利亚联邦法院法官沙迪德宣布,由于陪审团12人无法就罪犯克里斯滕森绑架杀害章莹颖一案达成一致判决:被告最终被判处终身监禁。消息一出后,章莹颖的父亲表示虽然可以接受这个结果,但是对此判决不满意。章莹颖的男友则表示不能接受,认为判处罪犯终生监禁而不是死刑,是在纵容犯罪。

消息一出,国内的网友也是甚是感到不平,杀害章莹颖的凶手冷血恐怖,且心理变态程度令人生怯,也给章莹颖的家人带来不可磨灭的心理阴影和沉重的伤害。多数网友表示不能接受该判决,坚持“杀人应当偿命”,罪犯理应判处死刑。然而,法律专家学者却持有另一种观点。

张军是一名美国华人法律政治学者以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之一,他表示,一些犯罪学家认为判处终身监禁或是更大惩罚如果让他痛快地死刑,那可能真的不如终身监禁,在狱中终老,死在小监室里。对他的惩罚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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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之所以会提出这个观点,我们可以结合一些观点进行简单的总结分析。

第一,罪犯克里斯滕森被判处的是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在判决下来后立即开始服刑,意味着其余生将监狱里度过。电影《肖申克的救赎》里的老布鲁克在监狱里呆了50年,在白发苍苍的年纪意外地获得了其他人梦寐以求的自由,然而他却在早已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五十年后的社会失去了生活的意义,选择痛苦地自尽在这令他窒息的自由空气中。从这个角度来看,或许终身监禁可以被理解为某种程度上一种最为沉重的惩罚。

第二,美国监狱环境拥挤恶劣,生活条件差,监狱中斗殴,强奸等恶性犯罪常有发生,有罪犯曾在采访中表示:“监狱就像一个暴力街区。”近日一份阿拉巴马州男子监狱报告中指出:近2/3的囚犯都藏有武器,囚犯面临频繁的攻击和性侵。此前就有报道称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周近十年来有306名囚犯在监狱中死亡。也就是说,罪犯克里斯滕森在监狱里的余生并不会过的十分安定愉快。

第三,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罪犯,在美国从未被假释过。仅以下几种情况罪犯能被提前释放:地方长官特赦;通过上诉翻案或者改判。终生监禁囚犯只有一次上诉机会,其翻案和改判机会很小,一次上诉机会过后,法院不再为其指派律师。且上诉不是案件重申,不能递交新证据,传唤新证人,仅仅是对案件审理过程的重新审查,查看审理时是否有法律错误或偏见。而美国法律中如果判处死刑,则到实施时要一二十年甚至更久,且在此期间死刑犯会通过各种通道进行法律诉讼,一方面这是对于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事实上 每一次上诉都是把受害人家属伤口重新打开,并且重新撒盐。因此,专家认为终身监禁或比死刑“更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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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小编的观点来看,以上的观点的确是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据悉,此次判决的12人陪审团中有10人赞成死刑,有2人反对死刑。根据联邦诉讼程序,在死刑案件中,只有 12 名陪审员达成一致,方可作出死刑判决。其实这个赞成死刑的比例已经是十分令人意外了,尤其是在美国这样的一直主张所谓人权以及反对死刑为主流思想的国家中,宗教的,法律的,社会的,价值观等的各个方面对于死刑都存在着争议。但是这对于章莹颖的家人以及国内民众,判处终身监禁是难以告慰,甚至可以说难以告慰死者,以及此次案件对大家造成的心理创伤的。网友们发表的诸如“他在监狱里是欺负别人还是被别人欺负呢?”“或许他会选择越狱或者哪天再上诉成功可能就免除罪罚了。”等等的满怀愤怒的担忧是无可厚非的。在中国的传统价值观里,人命关天,杀人就应当偿命。

知乎上的网友王瑞恩在判决结果出来后,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很遗憾,我不知道如何才能安慰章莹颖的家人,我也实在没有理由责备负责本案的联邦检察官。检方在无法知晓尸体的位置不利情况下,冒着无法定罪的风险提出了具有挑战的绑架谋杀指控,利用诉讼程序,将克里斯滕森推到了死刑判决的边缘。检察官 Elisabeth Pollock 在结案陈词中向陪审团说得很明白了:无论如何,克里斯滕森都将会被装在棺材里离开监狱,唯一的问题是,什么时候。

但最终决定克里斯滕森命运的,是随机抽取的 12 人,他们来自于茫茫人海,随后也将转身回到茫茫人海中。我们的愤怒、不甘和不解,也只能化为抛向茫茫大海的漂流瓶,可能永远无法得到回应。”

是的,我们的愤怒,不甘和不解,此刻竟是如此无力又无奈。章莹颖法官在解释不判处死刑时称,陪审员基于他们人性中的善意没有给出死刑判决,而非被告人的品行。然而这样的善意只是有是否真的有实际意义呢?我们并不清楚,我们只能知道的是,未来的余生里,章莹颖的家人将始终背负着伤痛艰难前行在生活的道路上。

那看到这篇文章的您的观点是什么?您认为应该判处死刑还是不应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