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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洞新消费报道,3月30日消息,蓝洞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份重庆市江津酒厂与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江小白公司的第33类商标江小白被宣告无效。

第33类注册商标对于酒业类的公司非常重要的商标品类,主要包括果酒(含酒精)、茴香酒(茴芹)、开胃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苹果酒、酒(利口酒)、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的酒精饮料”商品。

江小白是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旗下江记酒庄酿造生产的一种自然发酵并蒸馏的高粱酒品牌,由陶石泉创办于2012年,在小酒品类享有比较高知名度,以擅长制造话题营销被年轻一代用户所知悉。

蓝洞获悉,江小白2018年销售额在30亿元左右,净利润在7亿到8亿之间,属于有一定规模的酒业公司,曾获得IDG资本、高瓴资本、天图资本和黑蚁三轮数千万元融资。

按照江小白目前的营收规模,想要冲击A股市场应该也不是难事,但如今这份江小白33类商标无效的判决书,可能让江小白的公开资本市场之路受到阻碍。

如今白酒概念股火热,茅台已经再次站上万亿市值大关,达到1.1万亿,五粮液也达到3700亿市值。

这份判决书发布于2018年12月28日,距现在已经过去三个月,按理说,江小白核心商标被宣布无效当属行业重要新闻,但此期间一直没有被媒体公开报道,直到今天开始有重庆媒体开始对外披露,这份判决书内容才被外界注意到。

蓝洞梳理后发现,江小白与江津酒厂之间已经就该商标进行了数轮拉锯战,这两者的关系,原本属于代理商与酒厂之间的关系,陶石泉原系江津酒厂代理商公司负责人。

关于33类商标江小白的历史如下:

2011年12月19日,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江小白。

2012年12月6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

2013年2月21日,江小白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茴香酒(茴芹)、开胃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苹果酒、酒(利口酒)、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的酒精饮料”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3年2月20日。

2016年5月30日,江津酒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2016年6月6日,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至江小白公司。

2016年12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117088号关于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江小白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2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组成合议庭,并通知重庆江津酒厂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2017年6月6日,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2018年4月1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重庆市江津酒厂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一审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并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津酒厂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核心理由:

一、江小白公司是江津酒厂江小白酒产品的经销代理商,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江小白公司抢先注册江津酒厂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江小白”,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诉争商标与江津酒厂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江小白”构成实质性近似,诉争商标的申请侵犯江津酒厂的在先著作权。

四、诉争商标与第6319680号“几江”商标、第10223859号“几江”商标、第7259934号“几江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五、江小白公司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诉争商标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六、诉争商标的注册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江津酒厂还提交了15份证据来证明江小白33类商标应当被认定无效,其中核心的证据显示,江津酒厂与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在2012年2月20日签订《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明确规授权新蓝图为几江牌江津老白干、清香一、二、三号系列、超清纯系列、年份陈酿系列酒定制产品经销商,此证据被证明为新蓝图公司系江津代理商。

江津酒厂认为早在2011年就已经推出了江小白相关酒产品,认为陶石泉作为代理商恶意注册了江小白商标。这几份证据包括:

中国食品招商网于2012年4月23日刊登的《瞄准时尚休闲市场,江津老白干推出概念新品“我是江小白”》一文,其上载明“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与江津酒厂结成了战略合作关系,全程负责了江津老白干的系列产品创新和推广执行。”

重庆市江津公证处作出的(2015)渝津证字第1831号公证书,内容为江津酒厂“江小白”酒产品参加2012年全国春季糖酒会的视频。

江津酒厂与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签订的《45度125ml我是江小白封样表》。

江津酒厂还出示证据证明两家之间存在江小白的购销关系。其中包括2013年的江津糖酒公司“江小白”酒产品的销售发票,货物运输协议以及2012年2月签订的产品名称为“我是江小白瓶”的产品购销合同。

江津酒厂还提交新蓝图公司股东决议,载明选举法定代表人为陶石泉。

江津酒厂认为,新蓝图公司作为其代理商,知悉了旗下江小白产品的所有产品信息,并对此进行了商标抢注,随后创业推出了新的品牌,属于恶意性质抢注,要求商标委员会宣告商标无效。

随后双方进行了数次交锋。直到2018年12月28日,北京高法做出了终审判决,认为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曾与江津酒厂存在关于“江小白”品牌设计稿的邮件往来,其对江津酒厂“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2012年2月20日签订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并未约定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归属。江津酒厂提交的销售合同以及产品出货单、货物运输协议等证据表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津酒厂已经为实际使用“江小白”作准备,并已经实际在先使用“江小白”品牌。

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得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不仅包括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相同的标志,也包括相近似的标志;不得申请注册的商品既包括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也包括类似的商品。

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注,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最终北京高法判决33类江小白商标无效。

蓝洞查询江小白商标后发现,两家公司于2012年申请的江小白商标已经归于无效,但双方在2019年又开始了一轮关于33类的商标新注册。

注册信息显示,两家公司最早从2011年、2012年就开始了33类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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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6日,该商标宣布无效。

围绕33类商标,双方分别在2018年和2019年再度进行了江小白的申请注册。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桑洋洋对在接受上游新闻采访时表示,江小白还可以再申请再审,如果再审成功,仍然可以保住涉案的江小白商标,但具有很高难度。

桑律师还认为,江小白公司可以继续将“江小白”作为未注册商标、商品名称或者字号使用。但风险是如果江津酒厂能够证明其先使用的江小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可能会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江小白公司。

蓝洞登陆江小白官网发现,目前网站仍然以江小白名称对外宣传,并没有因为商标无效而停止使用。

蓝洞没有立即联系上江津酒厂和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对此进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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