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 陆某经人介绍与何女士相识并很快举办订婚仪式给了18万彩礼,但两年多时间过去了,何女士却不愿意去领证。无奈之下,陆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彩礼。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

陆某30来岁,经人介绍与何女士相识。两人认识不久后,就于2015年在老家举办了订婚仪式。陆某宴请双方亲友,并依照风俗习惯给女方何女士及其母亲彩礼18万元。

订婚前,两人并不是太熟悉,打算订婚后相处一段时间再领证结婚。但是订婚后,何女士却一直不愿前往民政局领结婚证。2018年7月,陆某起诉至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何某返还彩礼18万元。

庭审中,女方表示两人工作时间上“不合拍”,男方上白班,女方上的是晚班。此外,女方则还表示,两人相处不来,男方陆某不讲卫生。关于生活习惯方面,虽然陆某声称自己可以改,但是女方依然不同意结婚。

审理后,法院查明,女方实际将部分彩礼用于购置家电、金饰等,男方也表示家电、金饰等均在男方家中,并同意将该部分款项在彩礼钱中予以剔除。结合双方共同居住的时间、双方未能登记结婚的原因、双方的实际支出以及本地习俗,法院一审判决彩礼按照60%返还。

女方不服判决上诉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女方撤诉,维持一审判决。

针对该案,办案法官介绍,订立婚约并非结婚的必定程序。彩礼的给付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行为,是附带条件的赠与。本案中,双方虽依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同居关系。现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对陆某要求何女士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