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刚开始知道奖励只有2毛钱的时候,您什么反应?
贾龙:当时第一反应是自己被刁难了,因为我为了这个事前前后后跑了好几次呢,花的钱也不止两毛。奖励两毛,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我维权的积极性。新的奖励金已经拿到了,2000左右,按照4%比例给的。
北青报:您对这个结果满意吗?
贾龙:可以理解,但谈不上满意。因为按理来说我赢了官司,食药局就可以选择在4%至6%的区间内对我进行奖励,那为什么不选择6%?
北青报:食药监局曾提出您是职业打假人,对此您怎么看?
贾龙:国家法律上没有职业打假人这个标签,当然我也承认,我是一个维权比较多的消费者。作为公民,我有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的权利。
北青报:大概是什么时候开始关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维权?
贾龙:2012、2013年吧,当时媒体上报道比较多,社会上也开始重视食品安全。慢慢地我开始尝试自己维权,希望能够给相关企业做出处罚,让食品生产商、销售商改掉自己的违法行为。
北青报:我注意到,您参与的大部分案件都没有请代理律师,是专门学习过相关法律吗?
贾龙:我不是专门学法律的,但一直很喜欢。开始维权后,一直在翻阅相关法律书籍,也会看案例,听其他案子的庭审。
北青报:那您目前本职工作是什么呢?
贾龙:我是自由职业。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炒股、理财。
0.2元、2000元,这两个相去甚远的数字被一袋价值2.02元的面包联系在了一起。1月2日,济南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信通报了一起行政诉讼的审理情况,这起“打假人”的赏金之争引发热议。2017年3月,消费者贾龙(化名)在济南某超市购买了一袋价值2.02元的面包,发现已经过期,遂进行举报,但举报奖励金仅为0.2元。
贾龙与负责处理此事的济南历城区食药监部门对簿公堂。济南中院二审审理该案时,认为食药监做出的奖励适用法律规范不当,判令重新奖励。1月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独家对话事件当事人贾龙。据他介绍,该案2018年9月二审结束,法院判决后不久,自己收到了2000元左右的新奖励金。
观点交锋
贾龙
“光路费也不止2毛钱”
2017年3月13日,贾龙在济南某超市花2.02元买了一袋面包,发现过期后,就打电话向所属区食药监局投诉。很快,历城区食药监局处理了涉事超市,没收2.02元违法所得并罚款5万元。此后,贾龙获得2毛钱奖励。
此外,贾龙的另一起举报经槐荫区食药监局证实属实,但仅拿到3毛钱奖励。“我前前后后跑几趟,光路费也不止2毛钱啊。”贾龙将两家食药监局诉至法院。最近被公开的正是历城区这起。不久,与槐荫区的案子也将开庭审理。
贾龙认为,历城食药监局根据《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放的0.2元奖励金适用法律错误,在他看来,在已经有最新的全国适用奖励办法的情况下,即食药监稽[2017]67号《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简称67号《奖励办法》),食药监部门不该延用济南地方性规范文件,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按67号《奖励办法》,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重新给予自己奖励。
食药监
举报人系“职业打假”
面对起诉,历城食药监局解释称,以《济南市奖励办法》作为奖励依据,一是因为该文件系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之间并没有效力层次之分;三是根据山东省乃至全国相关规定,均授权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考虑到目前济南市尚未出台新的奖励办法,贾龙的举报适用《济南市奖励办法》并无不妥。
法院判决
二审判决重新进行奖励
贾龙和历城区食药监局的官司打了很久。其中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参考《济南市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考虑到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仅2.02元,历城食药监局对贾龙奖励0.2元并无不当,因此驳回贾龙诉讼请求。此后,贾龙提起上诉。2018年9月,济南中院二审判决该案。 济南中院认为,依据不同的规范文件,贾龙所获得的奖励金额从0.2元到2000元不等,差异较大。“在适用上下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导致行政行为结果出现较大差异时,应遵循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被上诉人于2017年9月对上诉人实施奖励时,应适用67号《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判处历城食药监局撤销原奖励行为,依法重新作出奖励。该判决系终审判决。2019年1月4日,北青报记者从济南中院了解到,判决已经生效。
权威解读
鼓励举报 抑制职业打假
如何在鼓励投诉举报和抑制“职业打假人”之间取得平衡。这也是近年来困扰许多商家、消费者的问题。不少商家均反映,被“职业打假人”敲诈勒索。另一方面,层出不穷的食品药品负面新闻,又促使大家希望食品药品领域多一些较真的消费者,以监督企业、销售商的经营行为。
对此,济南中院表示:“依法打假具有正当性,有利于社会健康发展,应予支持;营商企业不生产、不流通伪劣产品,‘职业打假人’自然失去存在的基础。”
对于“奖励可能鼓励职业打假人”的担忧,济南中院表示,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的举报符合规定时,应遵循诚信原则给予承诺的行政奖励;对投诉举报行为予以行政奖励应结合社会形势,并与相关政策相一致,在鼓励投诉举报和抑制“职业打假人”之间进行兼顾和平衡。
奖励办法 应对消费者有利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历城区食药监局对上诉人贾龙作出的奖励行为适用法律规范是否正确。
关于如何选择适用部门规范性文件问题,济南中院认为,在优先适用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同时,还应遵循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原则选择适用部门规范性文件。
济南中院认为,行政奖励应符合诚信原则。67号《奖励办法》关于奖励数额不低于2000元的规定,应属对举报人的承诺,若不予兑现,有违诚信原则。
此外,适用67号《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贾龙予以奖励,更加契合当前的食品药品监管政策和制定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