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青少年犯罪的极端案例连续出现,一次次地挑战着人们的心理底线。2018年12月31日,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发生了一起13岁男孩涉嫌锤杀父母的案件。频频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已经从个别现象演化成社会问题。

即便如此,我们只能在道德层面上予以谴责,因为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暴力犯罪时才应当负刑事责任。既然未成年人作案时不满十四周岁,那么根据《刑法》规定就不应当负任何刑事责任。对于《刑法》的这一规定,目前还没有任何可以变通或者突破的空间。

《检察日报》曾报道,14周岁的“年龄线”甚至让有些孩子萌生了“犯罪要趁早”的想法,有人叫嚣着“14岁之前要大干一场,16岁之前你也可以干,但是到16岁之后就要收敛点。”毫无疑问,在这块“免死金牌”下,未成年人犯罪会越来越多。”那么,未满14周岁是否就应成为犯罪儿童的“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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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成年人犯罪频频发生的背景下,大量的网友、公众呼吁应当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甚至有的网友认为应当收回这块“免死金牌”。但法律尤其是刑法的修改,关系到民生、社会价值走向与政治生活,甚至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在不能确保不会带来更多问题之前,不应该带有主观情绪地去修改法律。应该从客观的角度分析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首先,1980年的年龄标准貌似难以适应当下的时代。自1980年1月1日施行第一部刑法以来,我国从未对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过修改,如今该规定已经施行了39年之久。立法的初衷也是认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应当有效地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然而历经将近40年的经济发展,现在的未成年人无论在日常生活还是学习上都拥有着比40年前更多的信息、科技资源,其心智以及身体的发育程度都远高于40年前的未成年人。用当年的标准来衡量当下的未成年人难免违背了立法本意。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中已经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原来的10周岁降为8周岁,也是意识到了当下儿童的心智发育程度与过去的不同。在这一点上,《刑法》也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可以适当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其实,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大体上是与国际接轨的。比如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均为14周岁。但是,世界上也有很多发达国家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保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比如英国法律规定未满10周岁的儿童绝对不负刑事责任,10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的儿童被推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进行反驳。美国有30多个州没有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采用通过检方提交证据来证明其心智是否成熟的方法来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这类推定刑事责任能力制度将举证责任交由检方,将刑事责任能力判断的决定权交由法院。

因此,若不修改《刑法》中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标准,将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与刑事责任完全隔离,似乎难以适应当下的社会,也会造成诸如湖南省孝感市女孩张某被刺案中的不公。

若维持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变,也可以借鉴英美两个国家的规定,对于少数严重暴力犯罪(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可以有条件地剥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刑罚豁免权。

尽管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法律自有其存在的尊严。遇到事情时,我们不能只想到推翻现有的法律。严格惩处犯罪儿童并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我们现在应该做的是寻找一种更好的教育模式以及针对“免死儿童”的一套完备并辅有人性化的社会矫治体系。对于文章中提到的锤杀父母等匪夷所思却又现实发生的案例,以及其背后所影射出的社会问题是我们这个社会需要进行反思的。作者:张新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