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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法治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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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事业有成,经常早出晚归,让原本美满的婚姻变得岌岌可危。债务缠身,原本说好的患难与共,换来的却是离婚诉讼。这场婚姻是否走到了尽头,债务和不动产究竟归谁所有?点击音频收听律师档案——斗智斗勇离婚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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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这天早上九点半,请病假在家休息的吴玲接到了一个来自法院的电话——“你丈夫张保国向法院起诉离婚,请你到法院来领取文书材料,到法院后请打这个电话联系我们。”这个电话犹如晴天霹雳,让吴玲半天回不过神来。丈夫张保国现在债务缠身,自己还没去法院起诉,他反倒先下了手,张保国为什么会先起诉要求离婚呢?

原来,吴玲和张保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吴玲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张保国是经营建材的生意人。二人相识不久后就结婚了,婚后生育了儿子张磊,现在已经15岁。

张保国头脑灵活,又赶上了好时候,结婚后没几年就买两套房子、两辆车。一般男人的生意顺风顺水后就会出现忙于应酬,把家当旅馆,没时间照顾家庭等问题,张保国也开始犯男人都会犯的错。经常深夜回家的张保国衣服上总是有香水味,甚至有口红印,渐渐地张保国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有时甚至不回家,吴玲知道他们婚姻有了第三者、第四者,甚至更多的插足者。最糟糕的是近几年,张保国为了生意还到处帮别人作担保甚至借钱,有时甚至会要求自己签字,但是吴玲生怕惹事上身,每次都是予以拒绝,这也让张保国觉得吴玲是一个只能共富贵、不能共患难的妻子,对此也是颇有怨言。

2018年1月的一天,吴玲接到法院的电话,称因为张保国替他人担保,现在债务人未还款,债权人到法院起诉要求张保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且把吴玲也一并告上了法院。吴玲急忙询问张保国情况。

吴玲

张保国,你给我说清楚,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我怎么也被告了?!

没事,这就是朋友之间帮个忙,以后他翻身会还钱的。

张保国

吴玲

你们的事情最好不要牵扯到我。

哼,我又不是不知道你,自私自利。

张保国

吴玲

你!

开庭后,吴玲解释,自己根本不知道张保国替人做担保的事,也没有签过任何的字,这件事情与自己毫无关系,请求法庭调查清楚。

庭审后,吴玲在家忐忑地等待结果,收到判决书的时候吴玲看到判决书载明“自己不用承担还款责任”,一颗心终于落地了。

可是还没等吴玲高兴多久,她又接到两个法院的电话,她又成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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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玲去法院领取起诉材料后,感到身心俱疲,她不知道自己还要当几次被告。吴玲想心里有了离婚的念头,她想和张保国协议离婚,儿子和自己生活,房子约定归自己,她决定好好地谋划离婚这件事。

可是这时的张保国已经是债务缠身,自身难保了,他多次找到吴玲要求签署一些书面协议。

吴玲,我们夫妻一场,你帮我把这字签了,帮我度过眼前的危及。

张保国

吴玲

我为什么要签啊?这些债务都与我无关。你可以去找你的那些情人帮你签啊。

你这个女人!

张保国

这一来二去的折腾,夫妻之间的感情越来越差,吴玲天天想的就是如何得到更多的财产,最好让张保国净身出户。甚至有一次,吴玲把事前准备好的声明书拿出来哄着张保国签字。

吴玲

保国,你签了这个忠诚协议,以前的事过去的就过去了,以后我们夫妻要同心,你欠下的债务我会和你一起面对,但是你张保国必须与外面的那些女人断的一干二净

忠诚协议?我看看。

张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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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

我张保国从今以后不能与她人有暧昧关系,不能出轨,如果出轨,张保国净身出户。

张保国心想,出轨这种事很难被抓现行,只要自己打死不认,吴玲也拿他没办法,而如果签了字,吴玲就愿意一起还债,自己就可以把和吴玲共同的房产变卖了拿去还掉部分债务。想到这里,张保国毫不犹豫地在忠诚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自从签了忠诚协议,吴玲就成天想着抓住张保国的小辫子让他净身出户,张保国也是天天换着花样让吴玲卖房还债。可吴玲也不是傻子,她死活不同意卖房给张保国抵债。这才让张保国有了向法院起诉离婚以及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之举。

二人费尽心机、绞尽脑汁地盘算,让他们的婚姻生活终于走到了尽头……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本期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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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文英

案件解读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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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后,张保国对外提供的担保之债,吴玲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以只要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

吴玲不用承担张保国的担保之债,要感谢她自己的一个聪明举动,那就是——没有在借款协议或者担保协议上签字表明自己愿意提供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中明确的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身张保国也是担保人,没有使用借款更没有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法院判决吴玲不必承担张保国的担保之债。

2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二十四条,引起颇多争议,经常看到离婚后突然被告上法庭要求归还自己毫不知情的借款。对于这个问题,律师的看法是怎么样的?

首先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它的内容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俗来讲,如果你正常的借了钱给夫妻其中一方,将来不还钱,你就把夫妻一起告了,那么没有签字借款的一方就必须证明自己没有用过这个钱,或者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约为个人债务或者你们夫妻之前已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就是书面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那么问题就来了,分别财产制在我国使用不多,并且还要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就更是加大了夫或妻一方的举证责任。所以才会有那么多离婚后莫名背上巨额共同债务的情形。

但是现在根据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个证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就在于债权人而不再是向以前一样在于夫或妻一方了。今后债权人主张要未签字的夫或妻一方还款,就必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否则就只能要求夫或妻签字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属于没有签字,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且之前法院已经判决要求夫妻都要承担还款责任的,这种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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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案件中,吴玲也考虑过将和张保国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为归吴玲所有,如果做了这个约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第一点建议:这个离婚协议要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是之前沸沸扬扬的新婚姻法的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这个离婚协议要尽快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

第二点建议:尽快完成房屋过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的一个再审案件,【(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夫妻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其中一方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本案涉案债务虽然属于个人债务,但是涉案房产属于因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那么第三人因他案申请执行个人债务而要求执行在法律上仍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要尽快过户,否则在房管局或者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示信息上会显示还是共同所有的房屋,那就可能因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被执行的情况。

4

离婚时,有些夫妻会突然出现向父母或者自己亲戚大额借款的情况,很多也是虚构的,那这种会有什么后果?

首先,能证明是虚构的债务的话,肯定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虚构债务,还可能导致反而少分财产。

再次,根据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忠诚协议

有效吗?

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全国各级法院掌握的尺度不一,基本处于“各判各的”局面,迫切需要予以规范。

当初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时,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即“夫妻双方签订相关忠诚协议,人民法院经审在没有政诈、胁迫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调整。”但由于对该问题的争议过大,起章过程中将其搁置。

虽然“忠诚协议”问题缺乏相关规定,但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因此目前各地法院裁判不一。有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的,也有认定无效的,还有主张“忠诚协议”属于道德、感情范畴的协议,法院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一旦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当事人就要费尽心思证明对方具有出轨的行为,势必出现提奸成风的负面社会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目前法院更倾向于法院对有关“忠诚协问题不手处理、此类协议依靠当事人自觉自愿的履行。

所以,作为律师也建议:夫妻之间还是尽量多想办法维系好夫妻感情,忠诚协议目前看来即不利于维系夫妻感情,还有可能面临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以至于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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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斗智斗勇的离婚终以夫妻双方分道扬镳画上句号。经过法院的调解,吴玲和张保国调解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吴玲,房屋平等分割,吴保国在外的负债由其自行承担。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这对夫妻最终却难以走出离婚的困境,这主要是源于他们对婚姻各自的盘算太多。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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