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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评论农村有两种论调:一种是“人心散了”,什么事情都搞不成。另一种则说,如今农民一心只为本族本姓考虑,导致宗族影响扩大,公家的事情难办。

这两种并存的抱怨本身就很有意思:农民如果只考虑自己是“人心散了”,然而如果他们考虑认同与合作,又被认为是搞“宗族”。似乎他们只有以人类解放为己任,才是可取的?

农村从什么时候“人心散了”?不就是在那个动辄以某某利益高于一切,以“阶级斗争”打击一切“传统”认同的时代吗?那时提倡卖友求荣,灭亲固位,告密陷害、邻里互疑、学生打死老师、儿女监视父母、夫妻互相告发,导致人人自危,人际关系扭曲到极点,连至亲近邻都不能互信,人心焉能不散?

那时“人心散了”的最极端表现,就是那场骇人听闻的“人-祸”发展到饿死几千万人的地步。谁都知道那时人们苦不堪言,但多年运动毁掉了一切组织资源,已经弄得社会几乎如《红楼梦》所言:人人都像乌眼鸡似的恨不得你吃了我,我吃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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捣毁孔庙

其实在我看来这个“悖论”一点也不“悖”:关键在于当时“把人组织起来”的现象与其说是“集体主义”,不如说是出于意识形态和工业化原始积累的需要,上面以强大的政治压力把农民禁锢在军营式的生产组织中提供廉价农产品。

周其仁先生曾经指出这种经济并不是什么“集体经济”,他说国家控制人-民-公-社的程度并不比控制国营工厂差,区别在于国家控制了工厂,国家是承担了这种控制的后果的。而对于后者,是一种“国家控制,但由农民承担控制后果”的经济。

无数事实证明,在大共同体一元化条件下,个性自-由与个人权利的维护常常是恰需以“小集体主义”的途经来实现的。1950年代中国恰恰在一些历史上传统“公产”比率较高的地方发生了最大的“退社风潮”,当地农民自发结盟,“提出‘有马同骑,有祸同当’,订出退社后互助互济解决困难的办法”,甚至“许多闹事有党员和干部参与领导”,并提出只准中贫农参加,“不要地主富农”的策略。

劳作中的公社成员

而在那些历史上真正是一盘散沙、完全没有民间组织资源的“纯私有”农村,集体化反而势如破竹,一帆风顺。高王凌等人的研究也表明:公-社-化时代恰恰是一些农民比较“心齐”的生产队盛行“瞒产私分”,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公-家的无度索取。而那些“人心散了”的地方,最常见的是干部媚上坑众、浮夸浪报引来高征购的弊病。

后来到改革时代,那些当年有“瞒产私分”现象的村子“集体企业”反而一度搞的有声有色。西方学者为此曾提出过“地方政府公司主义”的解释模式,其实在更多的事例中,这种现象与其说与“地方政府”、不如说与农民的传统小共同体认同有关。

总之,大共同体一元化体制对宗族类的认同摧毁是严重的。今天的“人心散了”与过去的表现有异,但逻辑关系一脉相承:正如那时习惯于官场上讲假话的人现在自然习惯于市场上卖假货,那时为升官邀宠而坑亲杀熟,又何怪今天为“传销”发财而坑亲杀熟?那时为擅权固位而六亲不认,又何怪今天拐卖妇孺者六亲不认?

那时人们惯于看到明知无辜者惨遭迫害乃至死于非命而袖手旁观甚至落井下石,又何怪如今歹徒害人时鲜有见义勇为,甚至出现“围观强奸”、“喝彩跳楼”那样的冷血场面?有人说“人心散了”是因为搞了市场经济。这市场经济也许有千般缺点我不屑为之辩护,但哪个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能有这种坑亲杀熟“大利灭亲”的世风?

电影《老炮儿》中围观跳楼的人群

我们如果真的痛感农村“人心散了”之弊,就不应对农民尚知关心族姓利益的状况神经过敏。现代公民所关心的公共事务当然不应只是族姓事务,但由于无权过问公共事务而至于连族姓事务也不关心的人,其与现代公民的距离,恐怕就要比“传统”农民距离现代公民更远了。

正如追求自-由与权-利是人的本性一样,追求认同与合作也是人性之常。在任何土地上,人类无论是处于与自然作斗争的需要,还是要抵御高高在上的权力的侵蚀,都会以各种形式结合起来。人们内心的潜意识中,有了横向联系恐惧感就会降低。从原始群时代人就是需要认同与合作的,没有哪个民族哪种“文化”是天生“人心散了”不追求认同的。我不相信中国大地上有什么地方的农民是天生的“一盘散沙”,像森林中的老虎一样只知独来独往。

可能的情况是:我们过分热心地去干预农民的认同与合作问题,要他们只准这样认同,不准那样认同;只准如此合作,不准那般合作;只准认同我,不准你们彼此认同。结果就是农民自己的认同我们要禁止,而我们要求的认同农民不接受。“农民组织我们怕,组织农民农民怕”,最后便弄得没有任何认同,没有任何合作,没有任何组织,于是,“人心散了”。

可以相信,人们在早期最初的认同与合作纽带就是血缘,由此形成了族群。不仅国人,西方任何民族大概皆然。后来人们社会发展,交往规模扩大,认同与合作的类型也日益多样化,由“熟人共同体”扩展到“陌生人社会”,血缘之外又有了地缘的认同,于是有村社、社区乃至同乡会之类组织;有了业缘(同行)的认同,于是有行会或同业公会的组织;有了教缘(同信仰)的认同,于是有教会的组织;有了利缘或经济利益的认同,于是有企业等契约性质的组织;有了政缘或政见方面的认同,于是有政党的组织;有了综合性公共利益的认同,于是有城邦与民族国家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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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广州十三行

但这是认同形式不断趋于丰富多样的过程,不是一种认同形式取代另一种形式的过程。过去有说法认为似乎某种认同形式是“落后”的,现代社会就没有了。看来远不是这么回事。过去说业缘认同只是中世纪的行会才有,现在我们知道在当代发达经济中同业公会也非常活跃。

过去说血缘认同只是“传统”的东西,其实现代社会中人也并非六亲不认,欧美各地都有许多“家庭史协会”之类的寻根、联谊组织,有家族墓地、家族企业之类的认同纽带,甚至类似于我们修族谱那样的认同活动,据我所知,在美国新英格兰的许多地方也以“民间家庭史研究”的方式绵延不绝。

当然,人们交往与认同形式日益多样化丰富化以后,过去那些仅有的、单调的认同形式就变得相对不重要而日益被人看淡。现代人不会像过去那样看重宗族,这在中国其实也不例外,所谓中国人的宗族观念特别耐侵蚀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但是这种淡化是一种多元化的自然过程,没有任何成功的现代文明是“禁止传统认同”的。

在现代公-民社会,公-民的自由、竞争与认同、合作都受到比过去更多、而绝不是更少的保护——无论“传统”式的还是现代式的认同,禁止宗族、教会与行会就如禁止社区、政党和企业一样荒唐。没有任何现代国家可以声称:她的公民只准“胸怀祖国,放眼世界”,而不准认同他自己的家庭、家族和社区。

现代国家无需也不会禁止宗族、教会、行会、社区、政党和企业,唯一的条件,而且无论对于“传统”还是“现代”的认同都一视同仁的条件,就是这些认同与合作的形式必须遵守宪政与法治的现代文明规则。当年的严复曾以中国人的智慧把这些看来无比复杂的规则浓缩为四个字:“群己权界”。即无论怎样的认同形式与合作组织,都必须分清公共领域(包括分清“大公共”与“小公共”的各个层次)与个人领域。

个人领域要自由,任何公权力都不能随意侵犯那些属于“己域”的个人权利。这些领域是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当然更是宗族——族长乃至族众的所谓公意“不能进”的。而公共领域要民-主,无论是个人对于“小公共”事务、还是小集团对于“大公共”事务的无制约的专断都不能允许。

徽州祠堂

在恪守群己权界的条件下,现代国家完全可以有宗族,但不能允许无限制的族权去侵犯人权。宗族可以以真实的或虚拟的血缘认同组织族众对内提供公共物品,对外维护族人共同的合法权益。但它对外不能以械斗破坏国家法治,对内不能侵犯族众的个人自由。

但是这样的规则不仅对宗族如此。宗族不能侵犯个人领域的自由,难道其他形式的“主义”就可以侵犯?祠堂不能抓人打板子,难道其他的组织就可以抓人打板子?

甚至国家组织,在现代规则下不是也只有得到授权的独立司法机构在法治的约束下才可以行使惩戒权吗?衙门难道就可以随便抓人打板子?而在现实中如果确实存在着宗族组织对上述规则的侵犯,其他认同组织就没有类似问题?前车之鉴难道还少吗?、

每更一图:

金雁/插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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