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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计划外出旅游,低价游引来众位游客。玉器店遭忽悠,却满心欣喜以为捡到了宝。发现被骗欲讨要说法,玉器店早已被大门紧闭。旅游产品中有什么猫腻?《邛崃的法治故事》为你讲述《玉器店中的猫腻》
案情回放
暑假期间,邛崃的小张准备到海螺沟去旅游,他咨询了多家旅行社门店,从邛崃发团到海螺沟三日游的报价都是450元左右。一天,在街上,他收到一个旅游信息的传单,同样的行程,报价竟然是158元起,他被这个价格所吸引,交了钱,准备好行装,踏上了美好的旅程。
跟着旅行社的导游,小张第一天就被带到了一个玉博物馆的购物店,一进店,他和另几个一起的游客就被直接带进了一间休息室,一位自称是店老板儿子的陈姓男子推门进来。
这位自称姓陈的先生带着小张等游客来到卖场,向他们介绍如何鉴别翡翠。
我们店是我爷爷的爷爷传给我爸爸的,在云南缅甸的边境,我们家还有两座玉石矿场,在成都也开了三个加工厂。你们看这块玉,成色多好。
是不错。多少钱呢?
你看看这有标价,12000元,你如果要得话,我给你打最低折!
在姓陈的先生的不断推销下,小张以1999元的价格买下了一块标价为12000的玉佩。其他的游客也在纷纷掏钱购买,整个旅游团队总共买了价值几万元的玉器。
暑假结束,游玩非常开心的小张回到了学校,却无意中在网上看到了有关旅游购物买到假冒物品的新闻,他将买来的玉拿去鉴定,发现竟然是一块价值几十元的假玉。感觉到受骗的小张在一个周末又去了这家购物点,想找店主理论,结果该购物点已经大门紧闭,门上贴着当地公安部门的封条,原来该店由于欺骗消费者,已经被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查封了。
案件解读
本案中,小张因为图便宜,以158元的价格报了个实际价格在450元左右的旅游团,结果被带去买了假冒商品,这是一个典型的“不合理低价游”案例。
不合理低价游
不合理低价游是指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等手段非法获利的旅游项目。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015年10月25日,针对"不合理低价游"导致旅游纠纷频发甚至暴力冲突,国家旅游局明确:包括旅游者在内,非法"不合理低价游"的买卖双方均须承担法律责任。
在实际购买旅游产品的时候,应如何界定不合理低价游?
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属于“不合理低价游”。当地旅游部门的诚信旅游指导价,均可以在任意一个旅行社或网点向工作人员索要。
不合理低价游的五种情形:
1、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
2、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3、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
4、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
5、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如何处罚“不合理低价游”?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017年,国家旅游局官网上曾公布了十件“不合理低价游”典型案例。
其中一例是贵州某旅行社以每人399元的团费组织“云南西双版纳六日游”,被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还有海南某旅行社以每人450元的团费组织“海南三天两晚游”,被海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旅游主管部门对低价游的处罚都是很重的,有些达到了30多万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旅游者参与并发现了不合理低价游,有怎样的举报途径呢?
国家旅游局已开通“12301”旅游投诉服务热线,希望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举报查实的将给予奖励。
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产品,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旅行社应该合法经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严格执行旅游管理登记、备案、报送等规定;
(二)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违规订购产品和服务;
(三)不得采用“零负团费”或其他不合理低价经营行为;
(四)要按规定与旅游者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委托其他旅行社;
(五)未经旅游者同意,在合同之外提供有偿服务;
(六)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付费游览项目;
(七)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拒绝履行合同、擅自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八)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参与非法旅游项目或活动;
(九)不得违法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十)对发生危及旅游人身安全的情形,要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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