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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衷射击,喜爱打猎,男子私藏枪支。森林中猎取野生动物,引来森林警察。躲避搜捕,男子又拿出了伪造的警官证。点击音频收听司法局长在线———猖狂的捕猎者

案情回放

2012年初,刘强对射击一直很感兴趣,一天在电视上看到打猎的场景后,他有了打猎的欲望。正好朋友王刚(已故)有支步枪,于是刘强找王刚借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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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

小王,我最近看到电视上打猎的,简直酷毙了。想试一下,你那步枪借我试一试呗?

不行,这可是我私藏多年的宝贝,如果要被发现了可是要坐牢的。

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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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

哎呀,我发誓绝对不会让除了我们之外的第三个人知道,我一定小心小心再小心,只是打猎过把瘾,过了瘾之后就立马还给你!

嗯……好吧好吧,但你一定要好好保管,这要被发现你也是吃不了兜着走。

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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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

嗯,肯定,放心吧!

刘强从王刚处如愿借到了一支制式运动步枪和80多发制式运动长弹。2015年11月,刘强持枪前往四川省洪雅县瓦屋山原始森林打猎,打死野鸡6只,用掉子弹20多发。小试牛刀后,刘强对打猎上了瘾,他决定自己置办一套打猎的装备。

2015年12月8日,刘强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一支压缩气枪和30发气枪铅弹。他又伪造车牌号,将自己的捷达汽车的外观改成与警用汽车一致,将购买的警用夏季执勤服、警用训练上衣和一副警用制式套衔藏在这辆捷达汽车里面。

准备好这一切后,刘强驾驶着伪造的警车,再次前往瓦屋山原始森林打猎。

这一次,刘强一高兴打过了头,根本停不下来。刘强多次开枪,造成较大的动静,把巡山森林警察给引过来了。刘强一看,大事不妙,为了躲避森林警察搜捕,刘强迅速藏好枪支撤离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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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过了森林警察,但是躲不了执勤交警。刘强在驾车返回的途中,行驶至瓦屋山林业局检查站时,瓦屋山林业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对其例行检查,刘强出示了伪造的警官证。假的终归是假的,交警一眼识破,对其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在车内,交警发现了一支口径步枪,一支压缩气枪,63发运动长弹,11发气枪铅弹,在汽车后备箱内查获死狍子、死山鸡各一只、警用夏季执勤服、警用训练上衣、警用制式套衔。

经四川省眉山市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刘强持有的口径步枪为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能够致人死亡,应当认定为枪支,其配套的运动长弹应当认定为弹药。刘强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子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最终,眉山市洪雅县人民法院以定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刘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刘强持有的一支制式运动步枪、63发制式运动长弹,予以没收。

本期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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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司法局副局长杜俊平(右)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 周阳(左)

案件解读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我国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法律是否规定,达到多少数量才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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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哪些情况算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中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罪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3

日常生活中哪些我们不太注意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常见的就是射击竞技及射击游戏经营者,比如射击俱乐部经营者、路边射击游戏摊贩等。2016年底天津就发生一起小贩经营气球射击摊最终被判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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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2010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鉴定标准如下: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四)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对于社会危险性较小的非法持有枪口比动能略高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气枪作出了区分处理。

4

本案提到了刘某携带的制式警服被没收,对于个人私自持有、穿着警服的行为,我国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

公安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对该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戴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很多单位保安穿着制式服装,看上去和警服非常接近,像这种单位给安保人员配备形似制式警服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日常情况中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其实这也是违法的。

公安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对该问题也有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单位给安保人员配备同一服饰时,首先不能印有警徽图案及“特警、协警”等字样,也不能印有“警务人员”等混淆性字样,其次也不能配备与制式警服外观过于接近的服饰,否则存在违法风险。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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