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文作者“狗娃子天一”(原名刘某某,女,30岁)因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办案民警称,该书充斥着大量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等行为。该书在几个月内通过网络销售七千本,非法获利十五万元。

有网友认为量刑过重,律师称,法院的宣判结果有法可依,但根据的是20年前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要与时俱进”。

此案判决引起众多网友不满,说人家只是写了点小黄文,卖也是有人愿意买的,而且并没有导致死人啊,犯罪啊什么严重的后果,获利也才15万,有必要判那么重吗?

但是仅依据我国目前的刑法条文规定来看,此案判决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根据我国现有刑法,该网文作者制作售卖淫秽书籍已经达到了特别严重的地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刑法中规定了一下情况严重的情形:

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根据该条文,狗娃子天一,销售书籍有七千多本,违法所得15万,确实属于特别严重的情况。

但现在的刑法是20年前制定的,20年前获利15万,跟现在的获利15万,性质根本不一样,只能说是司法落后了吧。

但有网友质疑,为什么销售淫秽书籍,会比强奸案判的还严重,因为根据司法解释,制作传播销售淫秽物品面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强奸危害的对象是一个个体,销售书籍面对的是一个群体,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可能诱导人们发生犯罪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判的比强奸案还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