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克春唐集建(97)0049号土地使用证与唐政土【2000】9号文件的情况说明

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国土局“滥用职权、违规违纪”,同一宗地内办理两个土地使用证;张克春的集体土地使用面积1200平方米,李瑞杰的国土土地使用证359.15平方米;李瑞杰所占359.15平方米6间门面房,把张克春剩余840.85平方米厂房堵死没有任何价值。

张克春,因1997年,经国土局审批合法办理了唐集建(97)0049号土地使用证,一直使用至今。

2000年9月9日,张克春与王玉录签订转让申请、受让申请、土地评估申请,面积:359.15㎡,双方签字。同年月日双方也在土地局拟定的转让方、受让方签字。【备注:见附件】

唐河县国土局以唐河县人民政府2000年10月20日作出的关于龙潭外贸经营处等4单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唐河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唐政土【2000】9号文件,签发人:马喜平,并加盖有唐河县人民政府公章。该文件显示第1、2、3条均为国有土地转让,第4条属于集体土地所有,属郭滩镇管辖,不属于龙潭乡管辖范围;从未经过张克春签字同意,变更手续,也未曾签订补偿协议和补偿款。【备注:见附件】

唐河县国土局以唐政土【2000】9号文件与开发商李瑞杰串通一气,在让张克春、王玉录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把三申请中的王玉录涂改为李瑞杰,1120平米涂改为359.15平米和土地评估申请中的561平米。由此唐河县国土局与开发商李瑞杰颁发了唐国用(2000)字第33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缴纳费用)。而李瑞杰的初始变更,土地登记册封皮,编号、日期空白未填写,只有李瑞杰姓名。据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地籍档案记载:李瑞杰土地登记材料(2000---3334),自00年10月至00年12月,保管期限:永久,本卷共5件16页,归档号:1159(有涂改);该卷内容有多处空白未填写。其中“发证机关批准意见”栏的签字日期为2001年1月15日。唐河县国土局与开发商李瑞杰颁发唐国用(2000)字第33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2000年,日期实属前后矛盾。【备注:见附件】

2001年2月21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向唐河县土地局地籍股查证,张克春同志土地证号唐集建(97)0049号,未曾办理过变更手续。唐河县土地管理局出示特此证明材料一份并加盖公章。【备注: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关于颁发此证,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侵犯张克春的合法权益。

2018年7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行终1963号行政判决,判决书内容第6页第6、7、8、9、10、11行显示:综上,上诉人(李瑞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省高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瑞杰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是按照2017年5月25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行初68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第6页第5---22行显示,被告(唐河县人民政府国土局及第三人李瑞杰)唐河县人民政府在未将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仅依据原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转让申请》,就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缺乏法律依据,况且,在被告提交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上受让方姓名及转让土地面积亦有涂改,《土地登记审批表》上未注明“初始”还是“变更”,“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发证机关批准意见”栏的签字日期为2001年1月15日,早于为第三人颁发唐国用(2000)字第33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日期,形成未批准,先颁证的颠倒情形。而在被告提交的《土地登记卡》上未注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类型、编号、日期。被告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唐河县人民政府2000年12月31日为第三人李瑞杰颁发的唐国用(2000)字第33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河县人民政府负担。

而唐河县国土局不依法履行河南省高院与河南省南阳市中院判决义务。并以河南省高院第5页第20---29行的判决内容不予归还张克春的唐集建(97)0049号土地使用证。并说明开发商李瑞杰符合颁发唐国用(2000)字第33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河南省高院第5页第20---29行的判决内容是:被诉行政行为被撤销后,涉及李瑞杰的行政信赖利益保护问题,唐河县人民政府负有采取补救措施并重新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义务。涉案土地由原使用权人张克春向唐河县国土资源局递交《转让申请》,并将原唐集建(97)0049号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交;唐河县人民政府作出唐政土(2000)9号《关于龙潭外贸经营处等4单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将涉案土地确权给李瑞杰,并经土地价值评估程序、土地出让程序及李瑞杰缴纳税费后,向其颁发了被诉土地证书,李瑞杰对该土地登记行为具有行政信赖利益,唐河县人民政府应当就权属来源和土地出让重新审核并作出相应行政行为。

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以行政信赖利益、唐河县人民政府作出唐政土(2000)9号文件为由拒绝归还张克春唐集建(97)0049号土地使用证。唐河县国土局不履行省高院、中院的判决义务。

张克春向唐河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让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向唐河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关于2000年10月20日唐河县人民政府作出唐政土(2000)9号《关于龙潭外贸经营处等4单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的第4条一事。无奈张克春本人向南阳市人民政府、唐河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1、以下是: 2000年10月20日唐河县人民政府作出唐政土(2000)9号《关于龙潭外贸经营处等4单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复印件一份。(签字与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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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2000年10月8日,唐河县人民政府土地征用(“征用”划去改为“转让”)签发稿纸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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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2018年8月15日,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作出的情况告知复印件一份。

2、以下是: 2001年2月21日唐河县土地局出示的特此证明复印件一份(唐河县人民法院向唐河县土地局地籍股查证所得。包含:唐河县人民法院调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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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下是:2000年9月9日,张克春与王玉录所签转让申请、受让申请、土地评估申请(包含:李瑞杰所涂改及土地局拟定的转让申请、受让申请)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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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下是:2018年7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行终1963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2017年5月25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行初68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6、以下是: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地籍档案、李瑞杰土地登记材料(2000---3334)复印件各一份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