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 @新浪新闻微博发布消息,称:【13岁小学生肢解同窗:不追究刑事责任】一名未满13岁少女,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分尸,手段极其残忍。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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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新闻客户端发布截图。

随后,国内一些微博大v等网友,以及@沈阳晚报、@成都晚报等媒体纷纷转发,引发国内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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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晚报微博同时配发了有关人物等照片,对此,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法院未掌握或发布过该案件任何当事人相关照片。

然而,网友、部分媒体在转发配文时,并未注明事件发生的时间,而用“现在的小孩子”等字眼,并接连提出质疑引发关注,引起较大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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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网友转发新闻截图,未注明事件发生的时间,误导不少网友以为是新近发生的事。

不少热心读者接连向本报反映,误以为是最新发生的事件,希望媒体能了解有关情况。经南国早报记者核实了解到,该事件发生于2012年,并不是发生在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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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事件发生后,有关媒体报道。

对此,10月15日,河池市中级人民院通过微博通报该案,声明该案的时间及案由、办案情况,恳请网友及媒体勿传播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同时希望媒体删除不实内容。

1、 @新浪新闻微博所指的刑事案件,经核实,该事件发生于2012年,且已由有关政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我市两级法院从未受理并判决过有关“13岁小学生肢解同窗”的刑事案件,也不存在微博中所称“受害者父母不满判决上诉。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终审判决的情况。

2、微博所指案件的被害人家属确向我市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的监护人给予经济赔偿,我院已于2012年12月24日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3、@沈阳晚报@成都晚报等微博所配发照片与法院无关,我院并未掌握或者发布过该案件任何当事人相关照片。

4、感谢相关媒体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但也恳请相关媒体本着及时、客观的原则报道新闻,及时删除不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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