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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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17)粤2071执7134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梁婉君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贷款本金560082.60元及利息22162.97元、罚息794元暂计至2016年5月16日,从2016年5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未到期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从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每12个月重新定价一次)上浮5%计算利息,逾期本息按罚息利率即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本判决生效后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

二、被执行人梁婉君名下的中山市南区金时代花园25幢1304房的房产【销售合同编号:HTN2013077053,抵押编号:易房抵字第DY20140803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对处分上述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648元;

六、自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截止之日起自清偿之日止,支付加倍部分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即上述第一项金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至五合计为:587687.57元)

但是,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全部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