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海锋、郭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郭海锋、郭海军偿还原告借款51.817万元,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郭海锋、郭海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仍未履行。

执行案号:(2017)豫0183执1411号

被执行人或企业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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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郭海锋

性别:男

年龄:44

住址:新密市牛店镇寨脖村李马沟107号

身份证号:410126********3715

执行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新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51.817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1883818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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