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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同行问,交警执法过程中,被处罚人撕掉“罚单”的行为如何定性?
这里同行所说的“罚单”,指的是撕掉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法律文书。说实话,对这一问题,公众号蓝衬衫们第一时间给出的意见是妨害公务犯罪,而不是行政违法处罚。
因为,刑法修正案(九)将妨害公务罪规定在刑法典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而不是规定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章,说明妨害公务罪不是针对人民警察个人人身权利犯罪的专门规定,而是针对作为特殊行为对象的妨害公务行为的特别规定。而撕掉《处罚决定书》,应当就是行为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众所周知,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进行阻碍,希望其停止执行职务或者改变执行的职务。
下面这个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案例,将撕掉“罚单”作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重要证据,准确诠释了刑法适用的法理原则,对于同类妨害公务罪的的认定、法律适用和量刑标准,具有标志性的指导意义
2004年2月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摩托车途经嘉善县魏塘镇谈公路汽车运输装卸公司路段时,因摩托车后乘人员未戴安全头盔和驾驶未经检验的车辆上路行驶二项交通违法,嘉善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拦下违法车辆并处以罚款30元和记3分的处罚。
黄某为阻止民警对其记分处罚,从交警手中抢过《处罚决定书》撕掉,并准备离去。当民警许某阻止其离开时,被告人黄某即用头盔砸许某的头部,后用脚踢其裆部和腿部

法院认定黄某妨害公务犯罪的证据是:物证摩托车头盔一顶、书证被害人许某的验伤记录、被撕碎的处罚单照片、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等。并且强调以上证据足以认定其犯罪行为事实的存在。
法院认为,黄某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使用暴力阻碍其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没错,本案犯妨害公务罪的黄某除了采取暴力方法撕碎罚单,还有袭击民警身体的行为。
而黄某袭击民警身体事实的同时存在,并不影响其他单独撕碎罚单构成妨害公务罪行为的认定。
因此,公众号蓝衬衫们的观点很鲜明:
第一,妨害公务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其成立不以实际产生阻碍公务执行的效果为要件。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成立妨害公务罪,撕掉《处罚决定书》,看似不够有些人认为的达到“后果严重”的刑事立案标准,但是,“不以恶小而不为”,“不以实际产生阻碍公务执行的效果为要件”体现的就是此类的犯罪类型。
第二,“暴力袭警”妨害公务罪不限于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身体。我们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暴力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类型多种多样。有的是针对人民警察的身体进行打击,有的是针对人民警察执法所使用的车辆、执法记录仪、器具等进行破坏,但不论哪种行为都有可能对公务活动的顺利执行造成妨碍。行为人黄某撕碎《处罚决定书》的行为,妥妥地是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所体现的刑法关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进行阻碍、希望其停止执行职务或者改变执行的职务的情形
妨害公务罪的“暴力袭警”指的是对人民警察的所有有形强制力量,既包括对警察本身的强制力量,也包括对与警察本身有关的物的强制力量如砸坏警车、摔掉警察的执法记录仪、撕掉罚单等,而不限于单纯的对警察身体本身的强制。
第三,妨害公务罪的立法法益是基于对特殊公务的特殊保护需要,应当充分体现从重处罚的量刑原则。当下各地暴力袭警犯罪呈现居高不下的发展势头,从兰考到菏泽,从菏泽到鲁甸,从鲁甸到唐山,一系列轰动全国的袭警事件,把“袭警月”串成了“袭警年”!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在法律适用上,撕掉“罚单”同样适用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众号蓝衬衫们最后要阐述的观点是,对于妨害公务罪,我国立法层面只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成立妨害公务罪,而未明确规定具体的犯罪成立标准,比如暴力、威胁的方法、内容、程度等,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本文旨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前瞻性分析,以期为袭警单独罪名入刑法,完善立法规定提供点滴素材。

撕掉“罚单”,看似是治安违法行为,但是,基于行为违法与刑事犯罪界定标准衔接上的局部模糊性,如果对撕掉“罚单”行为本身没有充分评价,将会导致法益保护的漏洞,因此,此行为的定性更应当体现撕“罚单”行为人“希望警察停止执行职务或者改变执行的职务的情形”的主观故意

人性膨胀导致袭警犯罪的深层次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是犯罪行为人缺乏的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是犯罪行为人蔑视法律的错误态度。其撕碎的是罚单,撕毁的是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的法律文书,亵渎的是中国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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