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17年7月,刘先生从“宜人贷”平台实际借款12万元,但合同中显示了近17万元的借款本金。其中,近5万元差额系支付平台的“信息咨询服务费”。依据分期还款清单,最后刘先生共需还款超20万元,这让他“不能接受”。

南都记者了解到,“宜人贷”等网贷平台主要靠撮合借款人和出借者交易,从中收取报酬。而多种名目的平台服务费,大幅提高了贷款成本。有律师认为,如果借款人认为约定费用显失公平,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约定。

律师称,《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以实际出借金额为本金。

借款17万,扣了近5万“服务费”

还款计划显示,刘先生被扣除了近5万元前期服务费。

2017年7月31日,在江苏徐州工作的刘先生收到了“宜人贷”客服人员李颖(化名)的电话。在此之前,他曾经在某贷款平台发布贷款需求,李颖看到后马上跟进了这一“订单”,并建议刘先生到公司看看。

随后,刘先生到达“宜人贷”徐州分公司,并在李颖的介绍下,申请了约12万元借款。刘先生说,自己因借钱心切,并未详细查看合同内容。

事后,刘先生从《宜人贷借款协议》中看到,虽然自己只收到了12万元左右的借款,但借款本金标注为169971.67元,近17万元。其中,近5万元的差额被用于支付平台的“信息咨询服务费”。

上述协议规定,借款人需向平台支付信息咨询服务费48951.84(与App账户中的服务费略有不同),而且这笔钱经授权可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扣费后剩余资金才能支付至借款人收款账户。这意味着,签合同时,刘先生已默认“授权”将这笔服务费从本金中扣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借款合同中注明“信息咨询服务费”。

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刘先生每月需还款5645.49元,分36期还清,最后共需还款203237元。实际借款12万元,最后要还20万元,刘先生和家人觉得这笔借款“费率太高”,不能接受。刘先生家人告诉南都记者,“虽然理解这类贷款要比普通银行信贷高一些,但没想到扣这么多。”

对此,李颖在电话中告诉南都记者,签订贷款协议前,其按公司规定与借款人核对了协议内容,该协议是经借款人同意后签订的。

2018年2月起,刘先生暂停每月还款。其“宜人贷”APP账户显示已逾期,目前双方还在协商解决中。

“平台服务费”成隐形成本

除本息外,宜人贷平台借款者还需支付前期、分期服务费。

在监管压力下,大多数现金贷平台都自觉把贷款产品利率设置在法律保护范围内,不会超过36%的红线。

以刘先生为例,协议约定这笔贷款年利率只有12%。不过,除本息外,平台还收取其他费用,如管理费、审核费、手续费、保证金等。

“宜人贷”平台是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由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经营。其App说明显示,平台服务费包括前期服务费和分期服务费两部分,前者在放款前一次扣除,后者按月缴纳。

南都记者调查发现,除了前期服务费、分期服务费,一旦借款出现逾期,大多数网贷平台还设置了滞纳金、催收费、逾期罚息等。多种服务费的加入,间接提高了贷款的综合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服务费普遍没有注明具体扣费金额或比例。虽然交易前,借款者知晓服务费的存在,却不清楚具体会扣多少。南都记者了解到,一般而言,借款费率跟借款者的信用状况有关,因人而异。

其中,“人人贷”平台还款问答中提到,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匹配适合的信用等级,不同信用等级适用不同的费率、额度和期限。“拍拍贷”也表示,“具体还款金额由审核时评定的信用等级决定”。

“宜人贷”业务员李颖告诉南都记者,对于扣费比例,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每个借款客户的评级是跟据客户信息评定的,“可以说一个合同一个样”。刘先生当时的评定等级为C级用户,其扣费比率也是公司系统决定的。

此外,借款者的专属费率要在“确定借款”时才能看到,初次借款者无法提前预判。由于低估潜在的负债压力,容易引发借款争议。

律师:借款者可申请仲裁

我国《合同法》对“居间服务”专门规定,居间人通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彭益鸿认为,如果借款人与平台事先已约定上述费用,则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平台支付居间报酬。以宜人贷、拍拍贷、人人贷为代表的网贷中介服务机构,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撮合服务,促成借贷交易,可以与借款人约定收取相关报酬。

不过,这一收费不应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去年12月,《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的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以实际出借金额为本金。

彭益鸿认为,如果借款人缺乏判断能力,对约定上述费用没有明确认识,以致显失公平,则有权依据《民法总则》第151条,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采写:南都记者 毛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