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一名女律师火了
火的原因不是因为案件
而是因为炫富!
在她朋友圈里可以看出
她钟爱Burberry西服套装
香奈儿的高跟鞋
抬手就是卡地亚的手表和手镯
一单业务几百万
西服只要6000元
5万块包不放心大妈保管
……
网友对于她的炫富
直接给予了“赤裸裸”的定位
先来看看炫富女律师的日常
↓↓↓
不经感叹
是“贫穷”限制了我们的想象力
一个美签还有这么多戏呢!
从截图可以看到,女律师表示,去面试5万块在巴黎买的2017年最新款包包真不放心交给签证门口的“叫卖大妈”保管,关于面试:带齐了所有证件、一个没用上、用了当年考雅思的技巧,穿了平时开庭穿的整套burberry衬衫西服,香奈儿13寸的黑色高跟鞋,在等待时将羊毛大衣搭在手腕上,偶尔看下卡地亚的表……
发个朋友圈都要把自己一身穿戴写清楚
也是大写的服气
不仅生活水平要求高
对待工作
这位女律师也是“可圈可点”
除了严谨的工作态度
作为一小时3600的商业律师
对待婚姻的态度也是“一丝不苟”
同行追求自己先想着别人是不是利用她的业务来充业绩
↓↓↓
人红是非多嘛,
她的个人微博就挂上热搜惹↓↓
这样的炫富朋友圈并不止一条,
紧接着,女律师更多的朋友圈和微博截图被扒了出来……
又是晒自己几百万的业绩
又是晒自己的名表
又是晒自己35万韩元买的风衣
划重点:35万韩元......
要么就是晒自己的豪宅
还有游泳池呢!
结果被人打脸
微博上晒出的各种奢侈品
被扒出来是分期买的
emmmm......
打肿脸充胖子?
因为这个还跟分期的第三方消金公司打了官司
而且害怕外人知道,没在自家律所打官司
去的另外一家律师事务所......
张晴在微博里说自己是北大毕业的,
然鹅学历也被打脸
不是北大法学院毕业的吗,
炫富、炫学历被打脸也就算了,
张晴在某些方面的三观
也很让人一言难尽......
在电梯里碰见一对小夫妻
看别人在婚礼当天穿着普通
就想着这俩人肯定得离婚
路过一场婚礼
看嘉宾穿的廉价西服就鄙视这样的婚礼不像婚礼
像慈善活动
张晴本人的微博认证是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从她上热搜开始
网上对她微博认证的讨论就没停过~
微博上各位律师都封她为年度最装X律师
网友评论
不少网友表示,面试了一个美签,就能衍生出这么多的剧情,真是服气:
@平平平少女:这不叫炫富呀,这就是个笑话……眼皮子太浅了啊…
@Eeeeeeeeeeee00:她同事现在都什么心情哈哈哈哈哈哈哈哈要我同事出这么个猪队友让我公司以这种方式出名我得疯
@万青毕玉蒙:感觉不像律师,像微商,看得我想给她一巴掌,又担心手疼影响我开宾利。
@Fat--David:有钱的瞧不上,没钱的不羡慕,这x装漏了。
而微博大V@哑巴 则直接吐槽,这么牛却第一次美签,这不科学...
随着事情的发酵,
她的律所同事也看不下去了,
直接在工作群中@她↓↓
之后,就有网友发现
这名女律师的所有微博内容已经清空
不过,也有人表示
虽然女律师的炫富做法不可取,
但将其朋友圈截屏公布于众的
做法更应该被diss↓↓
“北大毕业”、“亚太第一大所合伙人”......
各种字眼刺激着吃瓜群众的好奇心
于是,细心的网友们开始了对她的“搜索”之旅
职位存疑
张晴的走红,在法律圈内,被关注的不是她个人的生活方式,而是她自称为亚太第一大所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网友找到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官网,搜索“张晴”,就可以看到她的介绍页面。在截图的左下角看到职位是“专职律师”。
在深圳市律师协会的官网上,也可以找到张晴的信息,2015年9月22日取得律师执业证,至今未满三年。但《律师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律所合伙人要三年以上执业经验。所以,有网友认为,称自己是律所合伙人是故意抬高自己的“欺骗行为”。
除了职位存疑以外,网友还认为她咨询费收得过高,不合规范。张晴在微博上回复评论说道:自己的咨询费不可能低于一小时3600元,等2018年职位升迁后,还会涨到一小时4800元。额,一小时的咨询费得抵小编多少鸡腿啊...... 这难道就是正常的律师咨询费?
网友找到2018年广东律师的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明明白白写着:200-3000元一小时。公开超标准收费600-1800元。
据网友们最新消息
广东省律师协会已经要求
深圳市律师协会
对张律师涉嫌虚假宣传进行调查
《今日说法》栏目记者拨通了处理函上的电话:
如果事件属实,那么律师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呢?
Q1:就律师行业而言,什么是虚假宣传?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的规定,律师要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破坏了律师行业的声誉,可能涉及虚假宣传。
Q2:律师在微博等社交平台上发布言论是否属于公共宣传?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广告活动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微博等平台属于公开网站,而不仅是私密的个人社交网站。同时,律师对律师事务所及其本人身份的表述,本质上是在间接地推销其法律服务。
Q3:如果律师经调查后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应当警告、罚款。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可能也会面临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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