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经理自己经营一家服装加工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份给一个客户加工了一批服装,合同含税价格50万元,约定2月末交货,并收取货款。
张经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订单,并向对方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但是对方刚开始以财务人员出差,后来说产品质量有问题,总之有各种理由拖延付款。直到10月份,张经理再也联系不上对方,一到对方公司,发现已经人去楼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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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为了减少损失,建议通过开具红字发票的方式将收入进行冲减,张经理担心这么做合法吗?
【小队长说税】【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三种:
(1)购买方认证相符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张经理的业务是真实的,并且不符合上述情况,因此不能通过开具红字发票的方式来减少税负和收入。
【小队长说税】【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
|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
|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
|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
|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
|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
|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
|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
张经理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坏账损失的企业所得税扣除,从而降低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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